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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新基金法能否改变PE监管格局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8日 11:1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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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私募股权基金自身的诉求,部委之间的协调仍然是PE监管格局最大的障碍

  【财新网】(记者 陈慧颖) PE入法,是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最大变化。然而,要从当年只规范了公募基金的“小《基金法》”的基础上,实现向一二级市场,公、私募基金的全面跨越,仍有不小的难度。

  《基金法》修改草案,已讨论经年。目前已由地方人大财经委向市场上征求意见,以及向中央十几个相关部委征求意见。从反馈结果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应否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以及由此牵出的如何监管等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在日前举行的“2011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专栏)对各种争议做了正面回应(参见财新网“吴晓灵谈《基金法》修订 PE监管成关键”)。从证券的定义,到金融活动的行为准则与监管边界,再到基金的组织形式与投资人利益的保护。

  循其逻辑,吴晓灵论证了PE投资的标的也是证券,因此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PE以私募方式募集合格投资者的资金,并非涉及广大投资者,监管可以根据情况适度把握;而争议的第三点讨论不同法律结构的投资基金,是否能够享受同等的税收安排,其实质是为公司制等形式的基金谋划了降低税赋的前景。

  在其后的讨论环节中,厚朴基金创始合伙人方风雷表示了对吴晓灵观点的赞同。不过会下仍有很多PE基金的管理人表示,并不希望被纳入《基金法》监管。

  “看过吴晓灵的发言,感觉是先给PE们吃定心丸,表示会根据投资者的属性在监管上区别对待,然后再许以税收优惠的好处。但PE总希望监管越少越好,这恐怕是天性所致。”一位PE基金合伙人这样说。

  真正左右《基金法》修订案命运的,还在于不同部委的意见。发改委抢在《基金法》修订过程中,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除规定备案程序,也把行业协会管理,合格投资者资质等问题纳入其中。

  而此次吴晓灵提出的征税环节的调整,恐怕会遭遇更多的阻碍。从最近的个税调整到早前的上海个人养老税延优惠,无论是赋税的当期减免,还是在时间跨度上的递延,无不在国税总局遭遇极大的阻力。

  《基金法》里涉及这部分内容的修订,恐怕亦难以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