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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直投新规剑指券商“突击入股”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1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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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将券商直投业务纳入了常规监管,对券商“保荐+直投”的模式明确作出了限制。

  《指引》规定,证券公司设立直投子公司,投资到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的金额合计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直投子公司可以设立直投基金,集中机构投资者的资金进行直接投资。直投基金资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筹集,筹集对象限于机构投资者且不得超过五十人。

  令人注意的是《指引》强调,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的,自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公司的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得违规干预直投子公司的投资决策,同时还应当防范与直投子公司发生利益冲突、利益输送风险。

  IPO重启之后,伴随着创业板“突击入股”的情形频频出现,券商“保荐+直投”的模式一直广受诟病。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共有34家证券公司设立了直投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16亿元,有6家直投子公司投资管理了7只产业基金,另有中金公司的直投子公司设立了直投基金,筹集并管理机构投资者资金开展直投业务。

  而来自招商证券此前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目前,已有41家券商直投项目上市,其中28家采用“直投+保荐”模式,占比达68.29%。其中直投项目承销保荐收入总计12.65亿元,账面直投收益总计39 .24亿元,创造收益51 .89亿元,直投业务已逐渐成为券商新的盈利增长点。

  “监管层的意图很明确,就是要拓展券商的经营业务范围。”武汉科技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保荐+直投”的业务实际上是很好地把券商经纪业务和投资业务连接到了一起,其本身并没有什么错误,但在缺少监管的条件下,容易形成上述业务之间的内幕交易、信息操纵和过度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