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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出台 私募参与股指仍属水月镜花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5日 17: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朝阳永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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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金凡

  7月11日,《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正式在中国信托业协会网站上对外披露,之前市场一直猜测的信托公司、阳光私募如何参与股指期货的靴子终于落地,而让业内诸多翘首期盼的人士感到失望的是由于《指引》里某些条例的限制以及申请程序等问题, 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信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仍属于“水月镜花”。

  1.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要求

  “第三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 “(四) 银信合作业务视同为集合信托计划管理。”“(五)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根据以上规定,由集合资金信托形式成立的阳光私募均可以利用股指期货来进行套期保值和套利。但是《指引》里又规定单一信托业务才可以进行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那么大部分阳光私募又不能参与投机交易。

  2. 股指期货持仓头寸要求

  “(一)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

  20%的套期保值比例对于阳光私募来说是相对较低的比例,同时指引里要求的10%这个较低的买入比例既限制了单边买入风险也限制了套利影响。

  3. 信托公司、投资顾问资质要求

  “第二条 信托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取得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 “第四条 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指引》里对信托公司、保管银行甚至对选择合作的期货公司也提出了具体的资质要求,因此我们估计能够参与股指期货的信托公司、私募公司及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中分得一块蛋糕的期货公司将非常有限。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目前国家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态度较为谨慎,而且由于信托公司如何向银监会申请股指期货业务资格的相关程序尚未公布,因此信托公司能够近期内立即参与股指期货业务的可能性并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