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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引入独立董事情况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5日 09: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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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司法》并未规定独立董事制度,但该制度率先在中国海外上市公司中试点。

  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仅是采取了许可的态度,而非鼓励的态度。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199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就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并应有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这一硬性要求只适用于境外上市公司,而不适用于境内上市公司。

  随后2000年11月和2001年初沪深两交易所均发布了独立董事实施指引,从中对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职责等做出详细规定。在2001年1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此次发布的条例中指出,证券公司必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的监督职能。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中所聘用的独立董事中至少要包含一名会计行业的相关人士。2001年9月11日,证监会发布《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在该准则中将独立董事的概念归纳为与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足以影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