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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2日 21: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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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2日讯 为保护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今日,由证监会起草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日渐突出。首先,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未受监管;其次,基金管理公司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受制于支付环节,高昂的支付成本影响了销售机构在提高服务质量方面的竞争力,不利于行业基金销售服务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再次,销售账户体系缺乏规范,各类机构账户管理复杂,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不一,时间各异,监管难度大,不利于公平地保护基金投资人的权益。为此,证监会起草了《暂行规定》。

  根据规定,基金行业将引入销售账户的监督机构,对监督机构的条件和监督义务做出规定,要求监督机构和账户开立人签订监督协议,并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时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鼓励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降低支付成本,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此外,证监会将规范销售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账户运作行为。销售账户的日常运作应当遵循“封闭运行、定向划付、同基金投资人返还、自有资金分开交易、禁止担保”等一系列原则。

  据了解,证监会考虑到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定于2011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暂行规定》的实施时间也同步定在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