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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调整试点规则 融资融券转常规在即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0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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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19日获悉,在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即将转为常规。

  据悉,为了适应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由试点转入常规的需要,中国证监会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和《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0年3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正式启动。经过一年半的运行,试点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正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量稳步增长,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市场交易和登记结算活动有序进行。

  “我们认为这项业务大规模铺开的条件已经成熟,因此着手修订2006年制定的《证券公司群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配套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指控指引》。”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据该负责人介绍,此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主要做了三方面的调整。

  首先是将融资融券业务作为证券公司一项常规业务,取消了试点阶段对该项业务资格的较高净资本水平和分类评价结果要求。只要是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注册资本、净资本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增加业务范围的要求,就具备了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基本条件。

  其次是吸收试点期间的成熟经验做法,要求证券公司在开展业务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不仅要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制度,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做好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还要求融资融券业务方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准备情况通过证监局的现场检查,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技术系统联网测试。

  第三是进一步强化适当性管理和客户服务的要求。不仅要求证券公司充分了解客户的情况,力求做到让了解业务规则和有相应风险承担能力的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而且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同时要求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上述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经过修改后,相关内容已经成熟,为此,删除了原名称和条文中的“试点”字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也做了相应修改。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已进行了一年半,参与试点的券商数量有限,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狭窄,常常出现一券难求的情况。沪深交易所数据显示,两市融资融券余额14日突破300亿元大关。截至19日,两市融资余额为306亿元,融券余额为2.85亿元,融资余额远远大于融券余额。

  “我判断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是会增加的。”该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