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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中非希望工程事件特别律师团声明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4日 16: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www.wecb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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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中非希望工程事件由孙宏礼、张勇、高子程律师组成特别律师团,张勇律师担任律师团副团长,著名律师高子程担任律师团团长。

  本律师团针对 “中非希望工程事件”中部分媒体和网友质疑的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是否符合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法律论证后认为,符合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现在,本律师团分别就下列问题做出客观法律评价并列出具体的法律条文作指引。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在中国大陆

开展公益慈善等相关活动合法

  第一、关于警惕“慈善成为牟利的工具”的问题

  1、关于媒体质疑的慈善公益组织是否可以牟利的问题

    律师团认为:“牟利”这个词太模糊,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解读和理解,容易给人误导的倾向。所以,需要明确概念,如果解读为是非法的取得利益,无论是公益组织还是非公益组织,也不管任何个人或公司,都是不允许的,非法的。如果解读为合法的取得利益,那就没有问题。

  2、关于媒体质疑的公益组织是否可以取得合法利益的问题

    律师团认为:任何组织只要可持续发展,就必然要获得合法利益,公益组织也不例外。社会上包括部分法律工作者都有一个天然质朴的误区,当然这个误区从高尚的道德角度是可以理解的,以为公益性等于免费性,公益性不能“挣钱”,否则,公益组织就不高尚了,就可耻了,就违法了。

  事实上,“公益性”的要求并没有剥夺“挣钱”的机会;相反,只要挣来的钱是用于公益目的,这样的经营行为应该得到保护。

  依据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7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基金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可见,依照法律,公益组织有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法定义务。

  3、关于媒体质疑的社会公益团体或非企业团体是否可以参与从事经营活动问题,以及是否可以对其他企业投资或参股的问题

    律师团认为: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7条和《基金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只要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就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进行投资或参股,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4、关于社会公益团体或非企业团体不可以参与经营活动,是否就理解为一律不允许收费的问题。

    律师团认为:公益组织或非企业团体不可以参与经营活动,不可狭义理解为一律不能收费,可以有服务性收费。

  依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规[2000]47号),第一条,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第十二的规定,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

  第二、关于媒体质疑的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和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是否合法组织的问题

    律师团认为:事实查明如下,第一,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作为香港社团,在香港警署登记注册,注册号为:REF.CP/LIC/SO/19/41384;第二,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在香港登记注册,注册号为976596,而且在北京工商局还登记设立了代表处,注册号110000400160767。

  第三、关于媒体质疑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和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可否在中国大陆开展活动的问题

    律师团认为:首先,明确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可否在中国大陆开展活动的问题,作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注册的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安民副部长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梁锦松司长于2003年6月29日共同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第三条(一)款第二款项,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进一步向香港开放服务业的主要内容,其中,会展服务,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会展服务。 所以,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可以在内地提供会展服务。

  另外,由于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还在北京工商局依法设立代表处,因此,还可以依照境外公司设立代表处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开展业务。

  律师团认为:其次,明确香港社团的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作为非营利性社团可否在中国大陆开展活动的问题。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无论是香港社团还是大陆社团,只要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自身都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只能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

  第四、关于媒体质疑非营利机构的世界杰出华商协会能不能与天九儒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盈利机构共同或授权开展活动的问题

    律师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世界杰出华商协会该社会团体自身不得在大陆开展营利的活动,但是他可以和其他有经营执照企业或社团合作开展活动,或者授权有经营执照的企业或团体开展活动。比如,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可以作为公益活动的主办方,与其他有经营执照的企业作为承办方一起开展活动。

  简单一句话,只要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作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坚持自身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原则,至于授权或共同和天九儒商集团有限公司或者另外的哪个企业开展活动,法律是允许的,包括投资作为股东或者投资开办企业法人,都是合法的。

  因此,有媒体说这种盈利机构与非盈利机构混杂的组织结构是非常令人困惑的观点,律师团认为,这种观点从根本上说,是不了解我们国家的社团及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表现,误以为公益组织就是只能简单地给别人发钱、分物的这样一个单位。

  第五、关于媒体质疑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作为公益组织开展活动过于宽泛,不像公益事业的问题

    律师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上述活动,作为公益组织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均可以依法开展。

  第六、关于媒体质疑中非希望工程项目可不可以收取费用的问题

    律师团认为:无论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或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愿意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或捐款都是可以的,没有任何法律障碍,可与青基会设立共管账户,至于收取费用,依据国务院令第400号,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从报道的情况看,捐款方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并没有收10%的费用,甚至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有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取费用的权利。

  第七、关于有媒体报道是否伪造联合国机构为活动主办单位的问题

    律师团认为:首先,2009年3月以来,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中国南南工业合作中心”等单位共同主办相关活动。每次活动对外文件都是以“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中国南南工业合作中心”名义,从未以“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名义开展过活动。其次,如果能够明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中国南南工业合作中心是“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的下属机构,同时又能够明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中国南南工业合作中心与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合作属实,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报道了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伪造联合国机构为活动主办单位”就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诽谤问题了。

  第八、关于有人质疑会员捐助款、会务费等过高问题,收入是否合法问题的法律评价?

    律师团认为:判定一个会员捐助款、会务费等是否过高问题,是由费用支付者判定的问题。奥运会的赞助费、会务费,美国NBA赞助款高不高?可能关键在于企业自身判定值得不值得的问题,如果值得,再高都可能觉得不高,如果不值得,捐一分钱您都可能觉得太高。

  我们只能从法律上判定这些费用是否符合民法领域合法的标准,就是自愿有偿公开原则,第一,有关收费标准以及服务项目是否明示公开,第二,企业或个人是否自愿支付。如果符合民法领域的自愿有偿公开原则,就是合法的。

  另外,企业自己承诺赠与或捐赠的,如果是公益事业方面的,企业还不得撤销自己赠与或捐赠的承诺,否则,受赠人有权要求承诺人履行承诺义务。对此法律有特别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九、关于有媒体质疑采用电话营销,提成的方式联系业务的问题。

    律师团认为:这是一个基本法律常识问题,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允许用打电话联系的方式开展业务,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允许采取提成的方式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关于有人质疑卢星宇是“富二代”年纪轻轻就当执行主席,太高调引起网友不满的问题

    律师团认为:这个不属于法律问题,不好从法律角度来回答。首先坚决支持和维护网友合法的话语权,我们认为,大家关注是害怕有人利用慈善来搞腐败,损害中国慈善事业,网民能够利用网络监督社会问题这是好事,因此,我们感谢,真正关心支持中国慈善事业的网民。

  在这个领域,我们希望用最苛刻的合法标准来监督慈善事业和慈善人士,树立公信。既不要伤害网友的一片慈善之心,也不要误伤真正能够在慈善领域有作为有影响力的慈善人士的心,只有这样,才能对中国的慈善事业有真正的帮助和推动作用。

  其次,律师团认为,任何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您可以质疑,可以摇头,甚至可以否定,但是,所有的质疑必须以法律为限,特别是掌握着社会舆论导向的媒体和网站,应当比一般网民更具有谨慎发表观点的责任,因为您的不当语论或观点甚至能够撕裂社会情感,引起社会情绪对一个慈善行业的全面对立,本律师团对于有的媒体说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是非法组织,有八大谎言等报道,认为这就构成了严重侵权。

  律师团对于媒体和网站的不当报道,坚持恶意造谣者必诉的原则,因为,不实报道和恶意造谣行为,不但伤害了热爱慈善事业人士的心,而且给大力帮助和支持中非希望工程慈善事业的领导人及名人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伤害了广大网民对慈善事业的信任,所以,律师团必须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让他们明白法律真正的威力。

  同时,律师团和真正关心支持中国慈善事业的网民一样,从内心里希望卢先生不但要关注非洲儿童的失学问题,也更希望卢先生关心我们中国自己打工子弟儿童的失学问题,待他受伤的心恢复平静的情况下,我们会呼吁和建议卢先生认真考虑这个问题。最后,再次感谢真正关心支持中国慈善事业的网民。

  特此声明

  律师团团长 高子程律师
律师团副团长 张勇律师
律师团 孙宏礼律师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中非希望工程事件特别律师团
201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