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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准政策性贷款超基准利率 贷款追讨困难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5日 14:0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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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经记者 余思 发自北京

  8月12日,《每日经济新闻》独家报道 《粮库变身信贷掮客 农发行不良贷款现冰山一角》揭开了农发行粮企贷款模式潜藏的风险。而在更大的背景下,农发行体制没有理顺、定位的模糊也是导致这种畸形模式产生的原因。

  尽管农发行对《每日经济新闻》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粮食收购贷款为准政策性贷款业务,但根据盛军米业与高楞粮库签署 《水稻购销合同》,盛军米业通过高楞粮库贷款的利率高出基准利率1.62个百分点。从利率上判断,定性为商业性贷款更为准确。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陈玉宇指出,农发行本来承担农业政策性贷款,但这种模式是并不成功的对经济的一种干预,因为政策性业务没有盈利,农发行并没有积极性做。

  对于这类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由于使用贷款的粮企并非直接贷款人,农发行在通过法律追讨时,也产生诸多麻烦。

  利率高于基准1.62个百分点

  粮食流转贷款是属于商业贷款还是政策性贷款?

  农发行总行工作人员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农发行将粮食的流转收购贷款作为商业性业务管理。”但在此后的再次回复中,该工作人员表示当时只称粮食流转贷款,后期将粮食流转贷转为准政策性贷款核算。

  2005年,农发行颁布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流转贷款办法》,粮食流转贷款被定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贷款风险由农发行自行承担的商业性贷款。农发行将粮食的流转收购贷款作为商业性业务管理。

  不过农发行在答复本报时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粮食收购贷款仍必须以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护农民利益、确保收购不出问题为前提,其操作与管理不可能完全按照商业性贷款运作,仍具有政策性强的特点,因此农发行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准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单独记账、单独反映的通知》。并将2004年以来发放的符合准政策性贷款条件、尚未销售的粮食流转贷款从相应科目划转到“准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科目,2007年农发行又下发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办法》,把农发行的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确定为准政策性贷款业务。因此,原流转贷款实质为准政策性贷款。

  记者没有得到盛军米业贷款利率的数据,但高楞粮库主任许玉柱称是月利六厘四五。以此计算,其年化利率为7.74%。查询央行网站可知,2006年8月19日和2007年3月18日央行两次调整利率时间之间,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12%。而盛军米业与高楞粮库签署《水稻购销合同》的时间是2006年10月9日,当年11月双方就产生粮食收购交易,贷款应该是在这两个时间点之间发生的。贷款期限一年。盛军米业通过高楞粮库贷款的利率高出基准利率1.62个百分点。从利率上判断,定性为商业性贷款更为准确。

  “准政策性”意在财政补贴?

  陈玉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农发行本来承担农业政策性贷款,但这种模式是并不成功的对经济的一种干预,从农发行创立至今,就没有起到政策设计者希望所起到作用。因为政策性业务没有盈利,农发行并没有积极性做。在政策性业务盈利空间不大的时候,农发行寻求生存之道,就背离创立的初衷,打着政策性旗号,开展很多商业性业务。”

  此前农发行行长郑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对农发行主体改革思路已经基本成型,保持政策性金融定位不变,支农业务仍是农发行的核心,适度商业化,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实行分账运营。农发行不会走国开行那样的商业化道路,但也要按照现代银行的要求去经营管理。

  农发行内部将业务分为政策性业务、商业性业务和介于二者间的准政策性业务。准政策性贷款是指为履行农业政策性银行职能,支持市场化粮棉油收购,促进产销衔接,维护重要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由农发行自主发放、风险自担的贷款。

  郑晖此前称,目前监管部门把准政策性业务算作商业性业务,但农发行希望改革方案里能接受准政策性业务的特殊性。郑晖认为,农发行做准政策性业务也是执行政府意志,但农发行承担了市场风险,财政至少应该给一些补偿。

  贷款追讨困难

  按照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流转贷款办法》第七条,“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而盛军米业通过高椤粮库向农发行贷的款未偿还部分至今已逾期近四年之久。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粮库做中介给粮企贷款形成的不良在哈尔滨市达到6亿元,农发行总行的说法是哈尔滨市2006年粮食年度因水稻市场价格波动形成的价差不良贷款余额是1.64亿元。农发行要追回这些不良贷款可能并不容易,而要在全国范围内追讨此类不良总额应该是更困难的事。

  “已上报至省行,我们将起诉盛军米业。”农发行方正县支行的一工作人员称。但该工作人员表示,只能依据《合同法》行使代位权提出诉讼,因为贷款合同上,盛军米业并未签字和盖章。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全省出现很多这种情况,市中院已审理了多起类似案件,是名义贷款人还款,还是实际贷款人还款?农发行行使代位权起诉民营粮库是法律许可的。但银行及债务人连具体数额都说不清楚,说明其管理上有问题。”哈尔滨一律师向记者说道。

  而农发行通过行使代位权起诉盛军米业等粮企,也从另一个角度证实了农发行和粮企是借贷关系,粮库只是信贷掮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