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规定9月实施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8日 08: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早报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商务部:外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

  早报讯 中国进一步明确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制度。

  8月26日,《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下称“规定”)被挂到商务部网站上。商务部发布的这份文号为“公告2011年第53号”的新规提出,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规定”将自9月1日起实施。“规定”提到,自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不得实施并购交易,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并购交易。

  着力“反规避”

  中新社27日援引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梅新育的话说,“规定”在“反规避方面下了工夫”,不仅涵盖了目前已经暴露的规避手法,还涵盖了未来可能设计出来的规避手法,从而“弥补了一个重大漏洞”。

  梅新育分析,官方此次突出了反规避问题,或许是受到了“支付宝争端”的一些影响。在其看来,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阿里巴巴、雅虎和软银就阿里巴巴旗下支付宝的股权转移争端的关键,是“通过协议控制模式规避中国政府对外资控制的管理规定”。

  “反规避”之外,“规定”还要求,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其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并购的,可以共同或确定一个外国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暂行规定等受理并购交易申请时,对于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但申请人未向商务部提出审查申请的,应暂停办理。

  增保密条款

  早在今年2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即曾就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下发通知。通知称,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在商务部2月17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时任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介绍称,2010年,中国全年吸收外资约1050亿美元,其中以并购方式的外商投资占比为3%。但同年全球的对外直接投资额为1.12万亿美元,其中超过70%是以并购方式实现投资。

  姚坚当时称,从全球范围内看,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安全审查机制。建立该制度将有利于中国下一步的对外开放。

  此后的3月4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并于3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1年8月31日。

  值得一提的是,与“暂行规定”相较,“规定”还新增了一条“保密条款”:参与并购安全审查的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对并购安全审查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