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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名税"免征尚存六大疑问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6日 09:3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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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周之内,部分地方房产证“加名税”经历征和免征;权威解释缺位使得免征背后仍存疑问

  继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8月23日,南京市地税局通知契税征缴部门,要求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随后“加名税”引发广泛关注。8月31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通知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免征契税。

  为什么征税与否口径多次更改?为何征与不征的随意性如此之大?当前地方征税权力是否在放大?“免征”这个字眼如何理解?……

  纵深

  继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8月23日,南京市地税局通知契税征缴部门,要求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具体办法是按照房屋权属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与类别征收3%的契税。

  高额的“加名税”引发广泛关注。一周之后,8月31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免征契税。

  “加名税”得以免征,但背后的隐忧仍未散去:为什么征税与否口径多次更改?为何征与不征的随意性如此之大?当前地方征税权利是否在放大?“免征”这个字眼如何理解?……

  1 “加名税”权威解释缺位?

  尽管是否征收“加名税”相关部门已有定论,但对于究竟是否应该征收“加名税”却一直没有权威解释。

  很多专家解释称,房产证“加名税”实质上就是契税。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均需缴纳契税,税率3%-5%。

  按照江苏省地税局有关人士最初说法,南京原本开征此项契税的依据并无问题,“在政策上是统一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只要有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就应该收。”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对此类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征收契税,现行税法已有明确规定。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就是房屋权属部分转移,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赞同上述观点,他认为由于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在房屋归属问题上重新做了认证,从而在加名时产生了契税,导致了征税的变化。

  但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则表示,房产证加名征税是不符合法理的。只有当财产发生转移,有货币上的支出和收入的时候,为保护契约才征收契税。房产证加名并非发生过户关系,不存在房屋权属的转移问题,因此不应当征收契税。

  学者马光远也认为,夫妻之间的家庭财产关系首先是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上,财产不可能绝对分清,也不符合一般的赠与关系。税务机关对“加名”征税,既不合情也不合法,纯属趁火打劫。

  2 “免征”是否暗示可能复征?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国税总局在对房产“加名税”定案的文件中提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有专家表示,“免征”不代表“不征”。“免征”与“不征”有着明显区别,“免征”某一税种是指这个项目属于该税的征税范围,但是附条件、附期限地免缴税。而“不征”指的是此项目不属于该税的征收范围,是无期限的。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认为,财政部、国税总局文件中用的是“免征”概念,而非“不征税”提法,说明加名纳税符合契税课征的要件,是对征税要素不明确构成税法漏洞的补充。他分析指出,若定义为不征收,日后考虑开征会有一定困难,其原因在于涉及税收范围扩大,必须要依法定程序立法,过程就会比较缓慢。

  也有学者认为,官方此番使用“免征”这个字眼,可能会有“过一定期限复征”的考虑,但当前官方文件中并未给出具体时间期限,所以可以暂时认定为“长期免征”。

  3 征税与否谁说了算?

  国税总局负责人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税总局只是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由多部门协调,其中财政部起主导作用。

  而在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下发免征“加名税”通知之前,财新网引述财政部官员消息称,“加名税”的详细文件已经起草完毕,正在走法定签发程序并很快出台。

  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目前来看,我国立法要通过人大,但税法已存在,国务院也已发布契税暂行条例。剩余细节性问题各行政部门具有解释权,下级部门要服从上级部门。”据其介绍,如果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没有进行解释的话,地方税务部门有权出台对规定的相关解释;但如果财政部与国税总局出台的解释与地方税务部门发生冲突时,下级部门的解释自动失效,必须服从上级部门。

  8月31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达成共识称不会对夫妻房产证加名征税。财政部官员解释,在制定“加名税”政策时,以人为本,既考虑“税理”,也考虑“人情”,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而出台的新政策兼顾到了方方面面。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与金融学教授许小年在其微博中对两部委的此项权力提出质疑,他表示,关于新税项的开征,国税全国人大说了算,地税地方人大说了算。政府是用钱的,税务局是收钱的,不得自行决定税种,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

  根据《宪法》规定,地方税务部门征收新的税种需要地方人大立法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从立项到调研,出台草稿,听证讨论,到最后出台法规,各地需要时间进行论证听取民意,税务部门有没有经过地方人大立法程序是存疑的。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指出:“除非人大对地方政府特殊授权,否则地方税务部门没有开征权与免征权,更没有自私设定税率权。”

  4 乌龙是谁的错?

  从8月23日南京地税局要求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到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下发免征通知仅用了一周的时间。一周之内,除南京以外,武汉、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多个城市都已征收加名税,最高税率的城市当属武汉,税率达到4%。

  面对“地方与部委政策摆乌龙”的质疑,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此次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免征契税的通知,并不代表过去地方政府的征税行为是错误的。国家顺应了民意,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地方政府就应该改变之前的征税政策,响应国家的号召,按规定操作。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认为,地方税务部门此番做法可能有两方面考量:首先,从税源管理的角度分析,地方税务部门确实希望财政收入增加;其次,由于当前税收法规制度尚不完善,地方税务部门也不明确此税是否该征,如果该征的税种未依法征收,地方便承担渎职风险。

  南京地税方面认为,房产加名属于“财产转让”的经济行为,但财政部、国税总局称,夫妻间房屋产权变更可免征契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称,由于我国大部分税收并未立法,仅停留在法规或者政府文件上,有缺乏相关补充解释,便容易造成地方税务部门理解偏差。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刚出台,地方税务部门就出台房产证加名征税的相关规定,这是不谨慎的,应该等到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等上级部门的解释出台后下级部门再行实施。”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

  5 行政化能否扭转?

  中国的税收学教科书中一直提倡“税收法定”,但在当前执行中,我国实际上走上了一条“税收行政化”路线。我国目前有19个税种,只有两个税种是经过全国人大审议批准的,一个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一个是《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这一类税收都没有正式立法,只能算某种法规或者是政府机关的文件。但法律界人士指出,行政法规效力较弱,且需要后续解释文件不断补充。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分析认为,由于我国尚未完全实行税收法定主义,税法体系中税收法律偏少,税收行政法规偏多,可操作性尚显不足,这就需要由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的税收行政规章或通告去弥补税法漏洞。同时,税收法律制定有着严格的程序,所需的时间较为漫长,以及税收利益调整的难度,所以“税收行政化”虽然是事实,也是无奈之举。

  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博导李炜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支配、预算,以及财政资金的使用和使用效率的评估等环节中,行政命令仍起主导作用的现状,并未实质性改变。他认为,“我国在税权的配置、使用、运作,还有很大的随意性,还有很多的不规范,没有真正运行在法制的轨道上。我们现在有些税的立法条件应该比较成熟了,早就应该立法了,为什么不立法呢?还继续维持这种行政法规的形式来征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建议,“解决税收行政化的问题,一方面要从规范立法做起,另一方面可限制地方对于法规的解释权力,否则会变相给地方税务部门‘立法权’”。

  6 为何加税容易减税难?

  “减税时经过反复讨论,层层程序,难度那么大,加税却可能在一夜之间,在我们研究税的人看来是很不合理的。”刘桓说。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一审”个税案后公开草案并征集意见,在收到创纪录的23万多条意见后,“二审”仍然维持原方案中3000元的免征额。全国23万条意见未能改变结果,最终在舆论声中免征额上调500元。

  个税新政尚未实施,房产证“加名税”很快出台。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7月,全国财政收入同比增长30.5%,而与之形成对比的是,今年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增长仅为13.2%。财政收入增速远超居民收入和GDP增速。

  有关专家认为,“加名税”之争不仅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个社会问题,这次争议更多凸显了人们对于税赋的集体忧虑。

  目前,物价普涨、房价企高的生活高成本压力下,民众税感更加敏锐,对税收带来的负担更为焦虑。

  税收本是社会收入分配的杠杆之一,国民经济近几十年来高速发展,然而,现行税制却依然停留在十几年前。以间接税为例,我国现行税制架构是以1994年税制改革为基础,那时,我国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比例失衡,国家财政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记者 李蕾 冯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