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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再次重申:9月发薪按3500元免征额纳税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8日 07: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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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昨天有媒体报道“8月工资9月发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再次对外重申,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薪金,均应使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昨天有媒体报道称,个别刚领取8月份工资的纳税人表示,其9月份领到的8月份工资仍按照2000元减除费用标准征收,同时也有部分纳税人工资是按照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征收的,而税务征收机关也对“8月工资9月份到底按何种标准纳税”给出两种不同的意见,新税法旧税法到底如何衔接的问题再次引起公众关注。

  对此,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国税总局此前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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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俩月工资9月发 统一扣除3500

  国税总局方面进一步举例说明表示,如果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薪金,均应使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国税总局同时表示,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至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