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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频现提前终止 被质疑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6日 10: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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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徐岚) 近来,在银行理财业务爆发式增长的同时,监管也正逐步收紧。9月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锐减,整个市场也呈现冰火两重天的局面。一方是普洱茶、翡翠、红酒等商品作为标的另类理财产品再度引发市场追捧;而另一方面,多款信托类产品和挂钩类产品出现提前终止。对于银行单方面终止理财合同,投资者不满的声音越来越大。

  挂钩类产品收益成浮云

  一款期限为6个月的理财产品仅2个多月就提前到期了,5.6%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成为浮云,到手的收益只有预期的一半。这是市民黄先生日前碰到的一件闹心事。

  3个月前,黄先生购买了一款6个月的银行信托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6%。但是最近银行理财经理却来电话通知,该产品已经提前终止了。昨天,黄先生查询了他的理财账户,发现连本带息共40.56万元,实际收益为5600元,也就是说收益率只有2.8%。“当初说的是半年收益率5.6%,现在只有3个月就终止了,收益率只有2.8%,看起来我好像没亏,但这不是完全打乱了投资计划吗?”黄先生很不理解,银行怎么会拥有这种想终止就能终止的“霸王条款”?

  实际上,目前市场上提前终止的银行理财产品并不少见。市民王女士8月初曾在东亚银行购买一款挂钩黄金、白银和原油等三类商品的结构型理财产品,当时合同上写明,产品投资期最长为3年半。但是仅仅1个月后,银行就通知她,该产品已经提前终止,王女士获得了11.55%的年化收益率。

  而相比上述两位市民,彭先生的遭遇则较不幸,“虽然提前终止了,但是他们起码还拿到钱了,有的收益还并不低,我这个简直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今年3月份,彭先生在国际金价还是1400美元/盎司左右时,在某银行买了一款黄金挂钩理财产品,现在眼看黄金金价冲破1900美元/盎司了,他手里的理财产品却达到提前终止的触发条件,自动清盘了,彭先生只能拿到活期利息0.36%的年化收益率,在当前的通胀水平下实际就是亏了。

  提前终止是为客户考虑?

  这些理财产品为何会出现提前终止?彭先生去理财师那边一问,才知道该行目前发售的几款挂钩类产品均无固定投资期,挂钩标的物只要在观察期内触发(上涨或下跌达到一定幅度),即提前终止。如他购买的这款理财产品收益与国际金价走势相挂钩,同时设定了交易区间,上限为初始金价的120%,下限为初始金价的80%。该产品规定,如果国际金价在投资期限内一直处于设定的交易区间内,投资者可以获得最高约为11.99%的年化收益率;但是如果国际金价向上或向下突破设定交易区间,那么投资者只能获得0.36%的年化收益率。“我算是明白了,原来买这种产品你也不能期望黄金涨得太厉害,像我这样,金价突破1680,我就等于帮银行挣利息了。”

  银行理财人士表示,通常情况下,提前终止的主要是信托类产品和挂钩类产品。前者是由于企业提前还款而终止,如招行最近发行了两款融资类理财产品,分别为点贷成金的416号和433号。招行在提前终止条款中提到,“因企业信用恶化,市场利率大幅下滑,招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时,招商银行亦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即融资企业提前还款了,理财产品也就提前终止了。

  而挂钩类产品也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挂钩标的物触发后到期,像上述市民碰到的几个案例都属于此类;还有一种是增利型理财产品,这种理财产品不涉及第三方,一旦遇上特殊情况,银行担心实现不了预期收益,就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终止产品。

  除此之外,也有一些银行月末、季末为吸引资金贴本发售的高收益产品,通过缩短投资期减少损失,但只是少数。

  这是否“霸王条款”?

  不过让投资者不解的是,虽然部分理财产品中规定了客户在某些时间点也有提前赎回的权利,但是在很多银行理财产品购买合同上,均只写有“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说明,但投资者却无权提前赎回。如某银行发行的“心喜”系列2011年第37期7天人民币产品,在合同上标明:“本产品不允许客户提前终止;但在理财存续期内,理财行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而且银行还明确表示,一旦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则本理财产品的实际理财天数可能小于预定的理财天数,“客户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银行这种行为算不算“霸王条款”?银行理财经理对此的解释是,银行此举主要是对客户的资金运作负责。如果一款产品收益已经最大化,提前终止锁定收益,到期后可马上选择另一款产品续上,对实际收益不会产生多大影响,反而能“实现资金的最优化”。

  但是有业内人士却表示,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尤其是对于融资类产品,银行已承认其风险存在,投资者对此类产品应予以重视,不要小看了合同中小小一句“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