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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保监会网站9月20日消息,浙江保监局查出,2010年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余杭第二营业部为华安产险萧山支公司代理业务过程中,存在虚挂代理业务行为,共涉及保费收入2.72万元,手续费收入0.24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其处罚款50000元。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浙保监罚201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保监罚[2011]19号
当事人: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余杭第二营业部,住所地余杭区南苑街道人民大道401号办公楼四楼通道北面半层,负责人沈延芬。
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余杭第二营业部虚挂中介业务一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2010年,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余杭第二营业部为华安产险萧山支公司代理业务过程中,存在虚挂代理业务行为,共涉及保费收入2.72万元,手续费收入0.24万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情况说明、有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余杭第二营业部处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账号:33001613535058070806),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浙江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