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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不及格 人保恐无缘车险自主定价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6日 08:2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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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渐近,多少险企能有资格自行设计车险条款备受关注。近日,保监会对自行设计车险条款的公司提出诸多资格要求,而财险老大——人保财险很可能因偿付能力不及格暂时与此无缘。

  上周五,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将商业车险条款设定权归还财险公司,以个性化的车险产品来代替行业普遍运用的统一格式条款,更好地服务投保客户。意见征集截至今年10月10日。

  “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仍处于探索阶段,产品创新势必增加经营风险。”保监会相关人士指出,改革初期只能允许稳健经营的公司进行前期试行,以总结经验。意见稿对依据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费率的财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制度、综合成本率、偿付能力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经营商业车险业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和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

  由此看来,近三年内成立的新公司已注定无缘自己设计车险条款了,综合成本率居高不下的也将被排除在外。所谓综合成本率,包括赔付率和费用率,是衡量产险业盈利能力强弱的主要标准,综合成本率越低说明产险公司盈利能力越强。去年财险市场综合成本率降至97.33%,其中三大财险巨头——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和太平洋产险的综合成本率分别为98%、93%和94%。不过,去年48家财险公司中有30家这一指标超过100%,这些公司将错过费率市场化的“首班车”。

  在满足综合成本率的同时,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不得忽视。财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显示,截至去年年底有9家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其中就包括人保财险(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5%)。这就意味着,一旦意见稿付诸实施,人保财险将不能依据自有数据设计车险条款和费率。而平安产险和太平洋产险去年年底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80%和167%。

  另有兴业证券研究报告指出,从保费规模前20名的财险公司综合成本率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看,如果以2012年为考察时点,仅有平安产险、太平洋产险和安邦财险具备自主拟订条款和费率的资格。

  事实上,获得自主开发车险条款仅仅是市场化的第一步,意见稿还对相关财险公司的团队建设、信息系统提出了较高要求,要求上报最近三年商业车险经营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诸多材料,并要求公司对条款费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符合资格的公司,将参照行业协会的示范条款进行执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介绍,意见稿正式确定并下发后,此前行业普遍引用的商业车险A、B、C条款将废止,绝大多数公司将参考或使用行业的示范条款,当满足一定的考核指标后,可在示范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其他保险责任。据了解,目前中保协正在制订相关示范条款和行业参考的纯损失率,近期也将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不过,对于此次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部分小公司则提出质疑,认为有失公平竞争,改革前期只会拉大各公司经营业绩的差距,保监会对此的解释则是,为了防范费率市场改革过程中发生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