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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租房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9日 20: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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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0月19日电(记者刘德炳)《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19日公布。根据规定,北京市将采取新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模式建设公租房,具体准入对象包括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的人员,分配上实行公开摇号、顺序选房,租金实行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

  这项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的通知要求,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落实建设、收购资金。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设、筹集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单位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利用自用国有土地建设公租房并持有、运营,土地可采取协议租赁(出让)方式供应,优先解决本单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按相关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配租。

  北京市公租房的准入对象包括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的人员。一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二是申请人具备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三是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有稳定收入,能提供同期暂住证、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据介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新闻发言人秦海翔表示,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通过媒体公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房;已配租公租房的,由产权单位收回房屋,并按两倍公租房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其中,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移交相关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副所长季如进表示,北京市公租房配租办法内容完善先进,可操作性强,贴近实际,有利于抑制高房租与高房价,缓解老百姓住房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