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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 远离盲区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7日 09: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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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财产品对于我们来说已不陌生,各家银行电子屏那些红色黄色的收益率数字滚动、闪烁,不停地吸引客户购买理财产品。但是,即便是已经多次购买理财产品的人,也可能并不知道所购买的产品投向哪里,以及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区别。

  这些情况造成了一些隐患,一旦客户没有拿到或没有及时拿到预期的收益,纠纷便在所难免。某银行人士指出,由于销售压力的不断增大,银行与客户的沟通时间被压缩,客户评估与教育变得流于形式。针对这种现象,投资者应该对自己以及将要购买的理财产品有更清楚的认识。

  客户评估风险不再是准入门槛

  记者走访了众多银行后发现,大多数客户在银行初次购买理财产品时,银行都会提供一份客户评估,以衡量客户是否能够承受购买产品所带来的风险。风险条款的方方面面冗长而繁杂,客户很难专心将所有问题逐一看清并如实回答。针对产品的特别提示几乎没有,这很难让投资者对单个具体产品的风险产生警觉;同样,风险评估问卷大同小异的大一统现象明显,问题笼统概括,针对单个产品的问卷设计却较少。

  “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这样的文字是需要客户手写在合同上的,往往在客户落笔之际,仍然不知所购买的产品风险几何。

  不沟通,只销售。银行理财产品越来越像便利店货架上的商品,客户如果想要一个真正适合自己的产品,最好还是对自身有一个评定。问问自己能够承受什么样的风险,不要只顾及收益。“所谓的客户评估已经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它不再是客户准入门槛的准绳,而仅仅是银行工作人员销售合理化的凭证。”一位业内人士如是说。

  综合考量预期收益与投资期限

  在承担相应风险的情况下,投资者也需要对投资期限与预期收益有一个明确的认知。因为很多理财产品预期收益较高,很多投资者便有了购买该产品的欲望。理财产品所标注的收益率为年化收益,实际收益要看投资期限与全年天数的比例。事实上,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取决于投资标的的市场表现。因此,任何预计收益、预期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也不构成银行对相关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另外,投资期限也为初次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所不解。实际上,一个理财产品的运作大致包括三个时期:即产品募集期,产品投资期与产品到账期。预期收益也仅针对中间一个时期。比如,某款产品的投资期限为180天,会在产品投资前7天开始募集,产品投资结束后7日内发放到账。如果客户在募集期第一天就购买产品,并在产品结束后第七天得到产品收益。那么这前后14天的收益仅是当时活期存款的利息,不以预期收益率计算。如果客户有更好的投资项目,应该尽量缩短资金在募集期的时长,以实现收益最大化。

  流动性存风险想“赎回”不容易

  一般来说,在一定期限内,投资者没法赎回资金,这就是流动性风险。若理财产品在投资期限内不得提前赎回或终止,则投资者的资金流动性将会受到影响。因此,理财产品不应被当作一般定期存款或其替代品,投资者应确信在投资期间不使用投资本金并且拥有足够的流动应急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业内人士指出,一般银行类理财产品是无法在投资期限内进行主动赎回的,这就区别于基金、集合理财等理财手段,相对稳定的投资时间带来的负面效果就是资金流动性的降低。可以说银行理财产品的流动性不如定期存款,甚至是保险产品。所以这就要求投资者考虑到资金使用的时间表,对资金进行合理分配,在选择银行理财产品的同时,投入到一些灵活机动的项目中,避免措手不及。

  另外,即使对可提前赎回或终止的理财产品,如果因为市场利率变化等因素出现大规模赎回,也可能影响该产品的流动性,投资者不一定能在其希望的时候将理财产品全部或部分变现。另外,投资者的赎回或终止该理财产品的请求,可能会导致无法赎回或只能以相对上一个交易日价格很低的价格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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