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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说谎 紫光股份澄清与清华同仁无任何关系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7日 10: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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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紫光股份澄清与清华同仁无任何关系,紫光兴业股权转让8个月后紫光通讯仍签署协议

  就在紫光股份(000938)的流通股东因公司股票停牌4个交易日而错失了近本周以来大盘大涨100多点的行情之后,紫光股份终于在昨晚发布了澄清公告。

  《新快报》赚钱版在10月22日以来,已就此事进行了连续深入调查,尤其是在本周三发表的《清华同仁绑架清华概念紫光股份澄清公告难产》一文中,指出紫光股份理应澄清7大问题。

  在最新的澄清公告中,紫光股份首先澄清清华同仁与其不存在股权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其次,说明了紫光股份的控股子公司紫光通讯也已在2010年5月1日将在紫光兴业中的60%股权全部转让给了清华同仁,故与此后发生的一系列事件没有任何关系。但同时,公司承认在会计处理上存在差错,应更正。不过,对照新快报记者在调查中获得的一系列资料,紫光股份澄清后,又反证出一连串非常蹊跷的事件,到底谁在说谎呢?

  清华同仁“伪清华”概念得到证实

  澄清公告明确说明:“自2002年10月31日之后,清华同仁与本公司不存在股权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委托清华同仁进行媒体报道的交易事项。启迪控股(现在的紫光通讯)原持有清华同仁60%股权,2002年9月7日清华同仁随同启迪控股置换入本公司,2002年10月31日启迪控股将持有清华同仁全部股权转让。”这个事实,与新快报赚钱周刊10月22日《3.575亿去哪了》一文,及10月26日“清华同仁绑架清华概念”一文中所画出的股权变更图的结论是吻合的。也就是说,即便名称带有“清华”二字,即便官网地址与清华大学官网非常相似、甚至与清华嫡系公司“清华同方”仅差一字,但清华同仁与常识中的“清华”概念无任何关系。

  紫光兴业已卖“啥也不知情”

  澄清公告说“紫光兴业原为控股子公司紫光通讯持股60%的子公司”,但又称:“自2010年5月1日起由紫光通讯转让给了清华同仁。因交易价格为960万元,未达到深交所有关规则的披露标准,故未临时公告”。股权转让后,后紫光兴业所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公司没有披露义务。

  转让的过程为:2010年4月26日,紫光通讯与清华同仁签署协议,前者将持有的紫光兴业60%股权转让给清华同仁。双方约定:2010年5月1日后,紫光通讯原持有紫光兴业的60%股东权益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收益转移给清华同仁,即此后紫光通讯就失去对紫光兴业的控制权。紫光兴业所有经营业务、公章和营业执照等重要文件及可以办理紫光兴业过户的工商行政手续等已于2010年4月30日全部移交给清华同仁。本次交易价格960万元,转让收益19.28万元,紫光通讯已按照规定对此转让收益依法纳税,对公司报表的影响数已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真实、完整反映。

  澄而不清反增四大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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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未说明紫光通讯与清华同仁完成有关紫光兴业股权的过户时间,而公告所附的会计师说明如此表述:“约定股权交割日为2010年5月1日”,而公告则称,2010年底前紫光通讯才收到上述全部股权转让款项。

  为什么不说明具体工商变更手续的时间呢?是疏忽还是故意回避?还是至今依然没有完成?

  协议后长达8个月,不收回960万元的转让款,而此期间,有证据显示的,紫光兴业至少收了洋浦鑫盈和深圳傲盛霞两笔同为1.65亿元的巨款,同时紫光股份还称,“与清华同仁2296万元的应收账款,为公司贸易业务产生的往来”。这边在贸易业务上让对方欠钱,那边近千万的股权转让款8个月不要,对方其间的所作所为一无所知。正常吗?为何紫光股份对清华同仁如此“宽仁”?一家上市公司对旗下子公司的股权出让及监管会如此放松吗?不说明那个非常重要的过户时间真是疏忽吗?

  2

  公告称,“2010年5月26日,洋浦鑫盈与清华同仁、紫光兴业、紫光投资签署委托持有林东煤业65%的股权协议”,公司对此并不知情,该事项也与公司无关。同时,公司对失去控制权后的紫光兴业的重大事项无法获取。”

  真是无法获取吗?新快报获得的一份授权书显示,授权人为紫光通讯法人代表李志强,盖有紫光通讯公章,被授权人为冯磊,授权内容就是“就贵州林东煤业增资扩股项目”之涉及紫光兴业股权质押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等事宜”,授权人处有李志强的签名。

  李志强是谁?除担任当时的紫光通讯法人代表,他还是当时紫光股份的总裁,公告显示,李志强是在今年6月初方辞去总裁职务。

  紫光股份的总裁和紫光通讯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签署了授权书,现在紫光股份却说”对失去控制权后的紫光兴业的重大事项无法获取”,你信吗?除非一个假设,那份授权书又是伪造的。

  另外一个细节是,在李志强的授权书上,既无签署授权的日期,也无授权期限,这像是一家上市公司总裁干的事吗?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紫光股份的日常文件签署也是这么随便吗?

  3

  公告前面称,公司对“2010年5月26日,洋浦鑫盈与清华同仁、紫光兴业、紫光投资签署委托持有林东煤业65%的股权协议”,不知情,也与公司无关。后面又说,应紫光兴业实际控制人清华同仁书面要求,紫光通讯协助清华同仁为其与洋浦鑫盈的借款用已属于清华同仁的紫光兴业股权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一个绕不开的结就是,紫光通讯法人同时也是紫光股份总裁,如何解释“不知情”呢?

  同时,公告也未交待清楚,既然”应清华同仁书面要求,紫光通讯协助为其与洋浦鑫盈的借款用已属于清华同仁的紫光兴业股权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那么,后面的股权解押手续,及由此引发的“假公章”争议,紫光通讯又知不知情呢?

  请注意一个关键时点:2010年12月2日,紫光通讯与深圳傲盛霞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第三条为“紫光通讯的授权”,第一点写着,紫光通讯不可撤销授权清华同仁全权处理标的的转让事宜”。

  不禁要问,2010年12月2日这天的紫光通讯,是谁的紫光通讯呢?

  4

  从时间顺序上看,双方在2010年4月26日签协议,4月30日就将所有公章和营业执照移交,但直到2010年底前紫光通讯才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项。在紫光股份什么都不知情期间,发生了什么?

  就在紫光通讯与清华同仁发生紫光兴业股权交割后的第26天,清华同仁、紫光兴业、紫光投资就与洋浦鑫盈签署了有关委托持有林东煤业65%的股权协议”,然后3家公司都收取了巨款。并引发了后面的一系列纠纷。

  除我们反复提到的,紫光股份总裁和紫光通讯法人代表为同一人——李志强外,当时的清华同仁法人代表为李中祥——2009年刚辞职的前紫光股份财务总监、副总裁,辞职不久就进入清华同仁。

  曾在紫光股份中拥有最高权力的两位李先生,彼时又代表不同公司发生交易,然后上市公司又反复称“什么都不知情”、“与本公司无关”,你信吗?

  无效判决能否挽救清华同仁

  就在新快报连续揭开清华同仁的“伪清华”外衣后,有媒体就“伪造假公章”一事发表文章,称从有关渠道获得编号为海行初字第00130号判决书”,显示“海淀区法院判决洋浦鑫盈诉海淀工商分局和上述三家‘清华系’公司伪造公章一案事实不成立,洋浦鑫盈败诉。”

  而新快报最新获得的情况是,这份“海行初字第00130号判决书”是份无效判决,从未生效过。因为洋浦鑫盈不服,依法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2011年9月7日,北京市一中院下发编号为“一中行终字第2349号”行政裁定书,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了上述海淀区法院的行政判决,发回重审。

  有资深法律专家告诉记者,“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这样的用语在二审裁定书中很少同时出现,基本全盘否定了一审判决。而“发回重审”,意味着该案原一审合议庭的所有成员都将回避,重新组织合议庭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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