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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试点,待条件成熟,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这次改革是形势发展的需要。首先,有利于优化增值税制度。2009年1月1日起我国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但增值税转型改革并不彻底,因对外购的固定资产只许抵扣其中设备的已纳税额,外购的厂房等固定资产已纳税额不允许扣除,因而仍存在对部分价值重复课税;同时,对货物征收增值税,而对与货物相关的服务征收营业税,导致增值税纳税人外购的这部分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不能抵扣。这既影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也不利于公平税负。因此,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有利于实现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其次,有利于平衡生产行业和服务行业的税收负担,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第三,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第四,改革会降低增值税的负担,有利于促进企业产品销售,降低生产成本,增加收入,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推动企业更快发展;同时,降低增值税负担,也有利于逐步改变我国间接税比重过大,直接税比重过小的状况,优化税制结构。
当然,这次改革仍遗留了一些问题。一是此次改革增加了税率档次,在原征税率17%、13%的基础上增加11%和6%两个档次。这可能产生高征低扣或低征高扣现象,造成税收负担不公。二是交通运输业税率由营业税的3%改为增值税的11%,税负是否合适?尚需实践检验和数据说明。当前,我国的交通运输业发展相对滞后,税率偏高不利于其发展。三是逐步改营业税为增值税,会形成增值税一税独大局面,增值税一个税种的收入将超过我国税收总额的50%,这既不利于加强增值税管理,也不利于优化税种结构。四是这次改革改变了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的征税范围,可能引发二者之间的矛盾;同时,也影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虽然试点方案已明确,原归属于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但征收主体的调整,地方可能心存疑虑;同时,也使中央、地方分税制度更不规范。
为此,笔者建议,借鉴台湾地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的做法(台湾加值型营业税相当于大陆的增值税),只把营业税中与货物生产销售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等税目改征增值税,其余税目仍征收营业税。这既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也有利于加强征管,降低征收成本。当然,待条件成熟,应将营业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同时,随着税制改革的推进,适时调整分税制财政体制,可考虑将营业税改为中央税,企业所得税改为地方税,保留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其他税种归属不变,中央与地方各收各税。
(作者系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