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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减税惠及小微企业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7日 08: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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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近日发布通知,自11月1日起正式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从此次起征点的调整范围看,旨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个体工商户是受益最大的群体。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明显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有助于提高小微企业的财务能力,进而提升其融资能力,增强盈利能力。

  当前,在国内外复杂的经济形势下,不少小微企业面临生存考验,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较为突出。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9条金融、财税政策措施。10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还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同时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随着这一系列扶持政策逐步落到实处,小微企业的发展后劲更足。

  近年来,“减税”一直是我国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的主基调。特别是2008年下半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比如,实施企业所得税改革、扩大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实施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等。这些减税的“大动作”,对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实现经济形势总体回升向好,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去年以来,根据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对部分结构性减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出台了一些新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比如,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就业税收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同时,两次延长执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扶持政策在逐步面向小微企业的同时,还加强了与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以让广大小微企业获得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比如,财政部确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业收入以及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给予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执行至2013年底。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规模庞大,覆盖面广,在方便群众经济生活、有效扩大就业、提高居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此次调整相关财税政策,切合了当前的实际情况,受到广大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的欢迎。当然,除了资本要素外,小微企业还面临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不足,仍需多方面政策整体配合,逐步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的小微企业政策支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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