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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推出《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8日 17: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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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深圳11月28日电(记者赵瑞希)28日,深交所推出《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包括新增“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两个退市条件,取消“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等五大亮点。

  创业板现行退市条件主要包括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等11项。

  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增加两个反映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和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一是“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即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二是“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即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同时缩短了“净资产为负”和“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两个退市条件的退市时间。其中,触发净资产为负退市条件的,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时间分别缩短一年和半年;一旦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情形的,将终止上市,由原本的出现两次调整为一次。

  征求意见稿中还取消了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拟实施“强化退市信息披露,及时提示退市风险”和“深化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两大措施。

  同时,为了保证投资者在创业板公司退市前拥有必要的交易机会,使投资者有充足的时间处理手中持有的股票,将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

  此外,为避免创业板公司暂停上市以后通过各种调节财务指标的方式规避退市,拟完善创业板公司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财务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

  而对于终止上市的创业板公司,拟统一平移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投资者提供一个可以进行股份转让的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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