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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亿元,一笔令ST沪科(600608)振奋的赔偿数字,这是今年5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签发的民事判决。然而,由于被告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而尚有待本周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开庭审理。与此同时,ST沪科作为被告,其有关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仍在诉讼时效,前景未明。
原告:一审获偿2.87亿
昨日,ST沪科公告称收到江苏高院的传票,告知2011年12月1日将就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予以开庭审理。
此前5月1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2010)宁商初字第21、22、23、2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结果,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京斯威特”)关联企业京能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苏厦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小天鹅电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偿还南京康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康成”)2709万元、15800万元、10157万元,合计2.87亿元。南京康成系ST沪科控股的一家房地产公司,2009年12月31日,南京斯威特为归还对广发银行的逾期借款2.54亿元,将南京康成旗下的一幢房产拍卖。
对于南京中院的判决,南京斯威特的关联企业不服,遂上诉至江苏高院。
“12月1日江苏高院开庭,公司律师都准备好了。我们认为一审判决合理,对于二审积极应对。”ST沪科证券事务代表李丹青接受《大众证券报》采访时表示:“至于2.87亿元赔偿,由于对方提出上诉,一审没有生效,没有进入执行阶段。不能执行,就谈不到能有多少资产赔偿。”
被告:遭遇民事索赔
造化弄人。就在ST沪科对南京斯威特关联企业提起诉讼的同时,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站在了被告席上。
时间倒推至2010年4月23日,ST沪科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在2004年和2005年年报中均未披露重大银行借款与应付票据事项,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未按照有关临时报告、定期报告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银行存款被银行划扣、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ST沪科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高管作出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ST沪科虚假陈述案的首次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4年3月2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06年4月25日。在2004年3月2日到2006年4月25日之间买入ST沪科股票,在2006年4月25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沪科股票的小股东可以作为适格原告向ST沪科提起索赔,要求ST沪科向投资者的损失给予赔偿。”目前正在代理该案件的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王树军律师向记者表示。
今年6月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六位投资者诉ST沪科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标的金额约18万元。“这个标的额相对较小,公司已经与相关投资者庭外和解了。”李丹青称。
“从目前公司的应诉表现来看,态度还算不错。”王树军律师提醒投资者:“该案诉讼时效到2012年4月23日。为避免错过索赔机会,合格股民务可在截止日前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