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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明日起,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中心城区及两个开发区、一个风景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100元,远城区调至900元。
具体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内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900元调至110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元调至10元;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等6个远城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由750元调至90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由8元调至8.5元。
加班费不算入最低工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也就是说,员工因加班或在高温下工作领取的加班费或高温补贴等,都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市人社局介绍,新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此次调整,是继1995年我市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8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