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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省国税局获悉,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山东省财税部门联合发出通知,从11月1日起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做出调整: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此举将使我省28.6万户个体工商户受惠,占调整前征税户数的52.3%。
据省国税局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同时规定各省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我省全部按照最高限上调增值税起征点,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为个体工商户减负。”
记者从济南市国税局获悉,此次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将惠及济南市近4万户纳税人,八成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济南市目前共有个体工商户4.6万户,按照今年以来的经营情况,达到月销售额20000元的个体户有6300余户。起征点提高后,全市近4万户纳税人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占到全部个体户的八成以上,可为他们落实增值税优惠1.1亿元。
◎名词解释◎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