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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偷”超市存包柜财物是诈还是偷引发争议
本报记者胡新桥 本报实习生刘志月 本报通讯员桂阳
超市自助寄存物品被盗,如何认定超市、存包人、盗窃者等各方关系,一直是困扰司法机关的难题。前不久,发生在湖北省武汉市一家乐福超市内的盗包事件,也曾一度在办案机关内部产生分歧。
经过深入分析各方关系,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最终认定,超市与免费存包顾客之间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偷包人以欺骗的方式偷取顾客所存财物构成诈骗而非盗窃。
据悉,这是检方首次依据保管合同关系追究犯罪嫌疑人刑责。
废弃小票轻松取走2.4万财物
今年6月22日晚上8点左右,武汉市民钟雄和女友一起到光谷步行街家乐福店购物,进店前将物品存在自助存包柜的14柜19箱。
钟雄不知道,他与女友的一举一动被站在存包柜旁边的黄元看了个一清二楚。黄元默默记下钟雄所放物品:一个棕色单肩包、一个白色塑料袋、雨伞、饭盒等。
钟雄将包存好之后,与女友进入超市买东西。看到两人离开,黄元在存包柜上放废弃小票的纸篓里找对应的小票,并最终找到一张标为“14柜19箱”的小票。
随后,黄元找来超市保安,谎称其本人存包的柜门不能打开,要求保安将钟雄存包的柜门打开。
据黄元交代,保安当时只问了问柜子里放有什么东西,并用钥匙将柜子打开核对了一下,见物品和他所说的一样,就让其将东西拿走,并没有向他要存包小票。
钟雄的包里放有现金共计6700元,还有多张银行卡、购物卡及其所开医药公司的文件、医疗设备等。事后警方鉴定,所有财物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
黄元得手之后,随即坐上公交车离开。经过几天挥霍,黄元又生出将物品返还以换更多现金的念头。于是,黄办理了假的手机卡和银行卡,根据所偷文件上留有的手机号,联系上钟雄,并通过不同超市的存包柜分两次将物品返还给他,再获3000元现金。
黄元不知道,自己偷包的一举一动已被超市监控视频记录下来。武汉警方迅速锁定黄元,并在其有条件归还物品之后的6月28日将其抓获归案。
超市免费存包也构成保管
6月29日,因涉嫌诈骗及敲诈勒索,黄元被武汉警方刑事拘留,7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尹恒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本案中,黄元通过返还所盗物品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不存在争议;但其采用欺骗手段拿走钟雄财物的行为,因为有超市这一方当事人的存在而变得复杂。
“当时,存在着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的争议。”尹恒指出,“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将影响到最终的量刑。”
黄元所偷财物价值2.4万元,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若按盗窃罪量刑,他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按诈骗罪量刑,他面临的只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定罪,关键在于理清钟雄、超市、黄元三者之间的关系,核心是要厘清钟雄和超市之间是构成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借用关系。”尹恒说。
据介绍,光谷步行街的家乐福超市对存包柜设置了监控摄像头、制定了《紧急开启存包柜程序》、《自动存包柜物品领取流程》,规定了工作人员在帮助顾客取存包柜中物品时的一系列程序和要求:必须查看、核对并登记顾客身份证件,必须查看存包时的监控录像、详细询问并逐项核对柜内存放的物品种类、外部特征、包内物品等,若有疑问,则不能将寄存物交给顾客,甚至应当报警。此案中,超市工作人员并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
据此,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钟雄和超市之间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在案发期间,超市就是钟雄财物的合法管理者,黄元以欺骗手段取走财物构成诈骗而非盗窃。
本案提起公诉后,11月30日,法院依法判决黄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意点击
随着科技的进步,超市免费自助存包已经成为常态,在给超市管理者及顾客带来方便的同时,因为存包遗失的纠纷与案件近年来也屡见报端。
有人认为,超市免费提供存包柜是一种服务行为,其只是借用给顾客使用,并不应当承担管理责任;也有人认为,虽然是免费提供存包服务,但超市是为了自己的管理及吸引更多顾客这一自身利益,其本身应该为顾客的财产安全负责。这一保管关系的性质并不会因为管理形式由过去的人工方式变为自助式而改变。
从湖北省武汉市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免费存包行为中,超市与顾客之间构成合同法上的保管关系,这也意味着存包期间超市应当承担起保障财产安全的责任。这起案例厘清了超市与顾客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规范超市和顾客双方的行为提供了借鉴意义。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