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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QFII试点机构应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5日 07:2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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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4日发布通知,要求RQFII试点机构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选择一家同时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和境外机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通知规定,试点机构设立开放式基金的,每只开放式基金应当单独设立专用存款账户。试点机构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央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试点机构可以在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开立三类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和股票市场交易的资金结算。依据本通知开立的三类专用存款账户之间可以划转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试点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是:试点机构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及央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试点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是:买入证券支付的价款、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及央行规定的其他支出。除开放式基金外,试点机构如需汇出投资收益的,应当提供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关税务证明。

  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应当在业务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试点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销户信息、获批准的投资额度、所募集资金金额、资金跨境划转信息、试点机构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总体情况。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央行报送上述信息的汇总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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