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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QFII投资股票比例不得超两成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5日 04: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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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央行下发《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报讯 昨天央行下发《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试点机构设立开放式基金的,每只开放式基金应当单独设立专用存款账户。试点机构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进行境内证券投资,在获批的投资额度内,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

  文件要求,试点机构应当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选择一家同时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简称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简称基本存款账户)和境外机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简称专用存款账户)。

  试点机构设立开放式基金的,每只开放式基金应当单独设立专用存款账户。试点机构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

  试点机构可以在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开立三类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和股票市场交易的资金结算。依据本通知开立的三类专用存款账户之间可以划转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试点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是:试点机构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试点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是:买入证券支付的价款、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除开放式基金外,试点机构如需汇出投资收益的,应当提供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关税务证明。

  试点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向央行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人民币资金来源及规模说明、投资计划书、债券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投资额度的书面批复、最近3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的说明等材料

  试点机构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获批的投资额度内,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央行和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投资比例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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