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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创业板公司应在31日前披露2011年度业绩预告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5日 08: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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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4日,深交所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创业板公司均应在2012年1月31日前披露2011年度业绩预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11.3.1条将有所变动。

  据悉,《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11.3.1条中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实现扭亏为盈者,或者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者,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认为,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普遍较小,许多公司的主营业务产品市场范围小,业绩波动幅度较大。而且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定期限较长,11.3.1条规则不能满足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业绩变动情况的需求,可能造成投资者对公司业绩的猜测及非理性炒作。因此深交所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无论是否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1.3.1条所述应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均应在2012年1月31日前披露2011年度业绩预告。这一措施将至少较以前提前一个月将上市公司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给投资者。

  另外,《通知》要求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披露2011年度报告的同时,必须及时披露2012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在披露年报的同时,披露2012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12年4月份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则应在2012年4月5日之前披露2012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深交所还将于近期发布《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强化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披露要求,包括要求创业板公司披露报告期主要业务模式、经营模式所发生的重大变化,创业板公司应结合互动易上投资者关注较多的问题对报告期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与说明等。此外,还将要求所有创业板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及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强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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