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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餐饮又现“开瓶费”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5日 11: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江苏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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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2月16日讯:近日,在淮安餐饮市场消逝许久的“开瓶费”,又影影绰绰地“重出江湖”,部分餐饮企业重征“开瓶费”在市民中引起强烈反响。“开瓶费”纷争由来已久,这种收费是否合理?法律是否对自带酒水有明确限制?“开瓶费”的征收应由谁许可?本报对此进行了采访。

  市民:会“用脚投票”

  12月7日,记者在某酒店看到这样的告示,“为了您的消费安全,本酒店(宾馆)自2011年12月1日起,谢绝自带酒水,若因特殊情况可与酒店协调,付适当服务费。本酒店承诺,酒店酒水一律按超市价供应。”

  对这次“开瓶费”风波,网友们看法出奇的一致——反对!网友阳关表示,“大点的饭店,基本都收了,曙光、迎宾馆已收,淮扬菜博物馆也收了,是消费价格10%。”另一位网友网友EVE则调侃,“基本上都收了,有几个偷偷不收的,这几天生意好的不得了!”

  曙光国际酒店附近的公司职员代小姐则认为:“开瓶费一直都是一个困扰我们普通消费者的问题,在有些餐馆内,收取的开瓶费还远远高出我们自己带的酒水价格,尤其是这些行业规范开始公开支持收取开瓶费,这真的让我很难接受。”

  市民李先生表示:市工商联餐饮业商会三届理事会理事基本都是拒绝顾客自带酒水,是霸王条款,但他们也只是建议各个酒店啊,有不少中小酒店不是都没实施吗?如果消费者坚决抵制,自然就会自动取消。李先生表示,作为消费者,对这个“开瓶费”,自己会选择“用脚投票”。

  律师:开瓶费收取存在争议

  近几年,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而引发的争议,在全国各地都有上演。2006年北京一消费者因自带一瓶酒被索要百元“开瓶费”将酒楼告上法院,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酒店返还“开瓶费”;2007年2月实施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对“开瓶费”说“不”在江苏,苏南地区收取的“开瓶费”以服务费的形式存在,但其他地区在设立餐饮企业行为规范时,也曾因“开瓶费”等问题引发争议。

  根据2009年制定的《淮安市餐饮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饮料,但应在醒目处提示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饮料,必须符合国家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范围。同时,《办法》鼓励经营者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以市场零售价或批发价销售烟酒、饮料及其它未经加工的商品。

  市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亚刚表示,目前,法律界关于开瓶费的问题也存在争议。“其实进入餐馆消费是一个合同,但如果行业公会要把收取开瓶费写入行规的话就是明确在支持这种强制性行为,不是很合理,有格式条款的嫌疑。而且,并没有具体规定开瓶费需要收取多少?如果由餐馆自主定价的话,应该是有一个收费标准才好。这样才能够让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消协:将出台相关解释

  酒店收取开瓶费是否合法呢?昨天,记者就自带酒水的问题联系了市物价部门。市物价局服务价格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开瓶费是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项目,是否收取开瓶费是由市场调节的。此次重征“开瓶费”,物价部门并不知情,他同时告诉记者,行规无权做出“谢绝自带酒水”、“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等规定。“行业协会在制定行规中,涉及的价格和收费条款,在事前必须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和指导。”

  随后,记者致电消费者热线12315,热线人员称,征收“开瓶费”,酒店需首先事先告知消费者,如果未告知,消费者有权拒绝。那开瓶费的征收是否合理?热线人员对此语焉不详。

  记者从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针对此次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开瓶费”标准,近期,省消费者协会将会同省餐饮业商会等部门出台相关解释,相关解释将于1月1日出台。市餐饮商会的工作人员也证实了这一说法,对这场沸沸扬扬的“开瓶费”风波,相信市民近日可以得到一个合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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