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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原值限售股减持按收入的15%核定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2日 08: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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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最新发布《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限售股转让成本原值申报时间与内容,还明确确实无法提供原值资料的,按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税务人士指出,该通知是对限售股转让个税申报等问题的进一步完善。

  根据《通知》,自今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3月1日(含)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简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通知还明确: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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