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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认为,原值缺失按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存在避税可能
证券时报记者 胡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自今年3月1日起,新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个人原始股东须申报持股成本原值。分析人士认为,该项政策将申报成本定为硬性要求,意味着个人限售股减持缴税日渐收紧规范。不过,无法提供成本原值资料的将按实际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的做法,可能为避税提供空间。
个人限售股减持缴税收紧
记者从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工作人员处了解到,从3月1日起,新上市公司个人投资者持股成本必须申报。德豪国际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胡春元对此表示,该政策意味着个人投资者申报持股成本原值成为硬性要求。“政策的目的应该就是为了收紧个人原始股东在抛售股份时缴纳个人所得税。”胡春元认为。
据悉,此前由于没有硬性规定,个人股东主动对持股成本按原值进行申报的不多,仅有少数企业申报详细的持股成本原值资料。 “这些填报材料的企业会为个人股东填写较高入股成本,可以因此而少缴个人所得税。”有法律人士表示。
事实上,个人限售股缴税一直备受关注。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需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限售股转让催生了很多避税途径,如通过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避税,以及到江西鹰潭和西藏等税收优惠地区进行异地转让避税等等。为了补漏,监管部门此后又出台《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限售股的七个类型和九种转让方式。
不难发现,上述做法的目的都是为了收紧个人限售股减持缴税。“而创业板开设以来,个人持股越来越多,此次通过硬性要求申报持股原值获得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也是如此,此外还将省去以往麻烦的退税手续,操作简单明了。”业内人士表示。
原值缺失或存避税可能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对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签证报告的情况进行了要求,即按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税费。通知还称,如转让方证券账户为机构账户,或对于个人持有的新上市公司未解禁限售股被司法扣划至其他个人证券账户,在受让方再次转让该限售股时,以受让方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该条款可能会有机可乘,比如一旦有个人投资者预计实际持股成本原值将低于15%,则很有可能刻意回避申报,自动接受按照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税费。如此一来,该个人投资者就可以获取实际持股成本与15%之间的价差。对此,有税收筹划机构工作人员表示“理论上存在这种可能”。不过,上述法律人士表示,这样进行避税操作有一定难度,因为在新上市公司申报时无法预计何时减持套现,除非该个人投资者的持股成本特别低廉,可以肯定低于解禁时的15%。
此外,还有机构认为,该项政策的确对今后的大小非和大小限减持冲动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并不能解决A股市场上限售股越来越多的现实问题。更重要的是,该项政策是到3月1日开始执行,存在时间差,可能有些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在近期集中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