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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高风险投资业务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安徽省日前出台规定,对不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投资类性质的省属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应按程序报省国资委批准。
据新华网报道,根据安徽省日前出台的《安徽省省属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高风险投资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非股权投资性质)、基金、债券、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合约及其组合产品和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等业务。
安徽省规定,省属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中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投资类性质的,按照监管部门批准的营业范围开展高风险投资业务;其他性质的企业开展高风险投资业务,应按程序报省国资委批准。除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原料产品套期保值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省属企业对高风险投资业务的管理,应坚持“加强监控、规范操作、防范风险、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与高风险投资业务相适应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