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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年夜饭,一些在酒店就餐而又遭遇不快的消费者,便感到心堵,甚至后悔当时没有好好与店家理论,以至于吃了哑巴亏。其实,消费者的权利并不因已付餐费而终结,而是仍然有权说“不”。
被收“附加费”,有权要求退款
毛帆一家高高兴兴吃完年夜饭,结账时心情突然变得很不舒服:账单上冒出了10%的“服务费”、“包间费”、“泊车费”,计380元。尽管争执了半天,但酒店以会影响向他人收费为由就是不让。最终,毛帆认为大过年的,数额也不多,还是照付了。可事后他心里却一直不痛快,因为总有一种“被宰”的感觉。
酒店应当退回所收的“附加费”。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酒店在事先没有告知的情况下,突然增加收费,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侵犯了毛帆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正因为酒店的“附加费”没有合法根据甚至是违法收费,决定了其所收的“附加费”应属不当得利而必须返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即毛帆两年内有权要求酒店退款。
被“特色菜”忽悠,有权请求撤销
丰玲在一家酒店订年夜饭时,酒店向其推荐了几道为过年准备的特色菜,如“合家欢”、“金玉满堂”、“年年有余”、“腰缠万贯”等。虽不明就里,但为图个吉利,丰玲还是点了“合家欢”。上菜后,丰玲发现,只不过是鸡鸭鹅拼盘。可1280元的价格却让她吓了一跳。谁让自己只图“口彩”呢?结账时丰玲只好自认倒霉。
丰玲有权要求酒店按正常收费,退回不合理的钱。一方面,酒店将普通的家常菜换个名称高价销售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对于丰玲来说,也是一种重大误解。就重大误解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另一方面,《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鉴于当初双方对“合家欢”的质量及价格约定不明,而双方又不能协商确定,自然应当参照当地同类、同期、同档次酒店的标准来确定价格。
陷入“最低消费”,有权确认无效
陈芳在一家酒店订了一桌年夜饭,并支付了500元定金。即将开席时,服务员递给陈芳一纸酒店声明,称最低消费为2200元。陈芳当即抗议,全家只有5个人,吃不了那么多。可酒店表示,不吃可以走人,但定金不退。鉴于难于另找地点,也为心痛已付的定金,陈芳无奈,只好接受“最低消费”,点了15道菜。
陈芳有权要求酒店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酒店的行为无疑损害了陈芳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即酒店单方自定“最低消费”对陈芳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陈芳随时可以就正常消费以外部分主张赔偿。
酒店毁约,可索要双倍定金
魏姗在一家酒店预定年夜饭时,便确定了人数、菜肴、酒水及价格,还已支付900元定金。可当魏姗全家赴宴后,却被告知,因魏姗消费较低、影响酒店收入,而他人愿出高价,故已将包厢给了他人。魏姗见他人已入席,只好另找别处,费了许多周折才在偏僻处找到一家。
魏姗可要求酒店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酒店为多获利润而单方强行毁约,也就必须赔偿魏姗因此遭受的损失。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酒店必须向魏姗双倍返还定金。鉴于追究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两年,魏姗两年内均可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