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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特约评论员皮海洲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表示,针对新股询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证监会正计划委托第三方研究机构对全部已上市公司的行业市盈率进行研究,并动态公布结果供机构和投资者参考,如新股定价明显偏离行业市盈率,发行人及承销商或需说明定价依据。
引入行业市盈率概念,这是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一次进步。不过,如果只是将行业市盈率作为新股定价参考的话,这对抑制新股高价发行的意义有限。因为作为发行人与承销商来说,对定价依据作出说明并不困难。所以,为了有效抑制新股高价发行,行业市盈率更应该作为新股定价的基准。
此前的新股发行,是在市场化名义下的伪市场化发行,新股发行市盈率完全脱离了行业市盈率的约束,而变成一种发行人,保荐机构以及询价机构三方对新股发行价格的一种操纵,演变成一种赌博。所以证监会引入行业市盈率这一概念是很有必要的,这是增加市场对新股发行价格约束的重要措施。不过如果只是将行业市盈率作为一种参考的话,那么这种市场对新股发行价格的约束就是松散的,甚至有可能失去市场约束的意义。毕竟参考不同于约束,要增加市场的约束力,必须是以行业市盈率作为基准,使得新股发行市盈率不得超过行业市盈率,把这作为一个硬性的规定。
当然,这里涉及到一个行业市盈率的确定问题。笔者以为,行业市盈率的确定应以主板公司二级市场同行业股票的市盈率为基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创业板乃至中小板股票的定位严重偏高,如果创业板,中小板的新股以其二级市场同行业公司股票的市盈率为基准的话,这将直接引起新股发行市盈率定位的不合理。所以,为了使新股发行市盈率趋向合理,就必须以主板公司的行业市盈率为基准。并且对于上市年限不满3年的公司,由于股价没有经过必要的沉淀,因此也不宜纳入到同行业股票市盈率的计算范围中来。此外,对于那些亏本公司,以及业绩微利的公司,由于其市盈率的严重高估,也不应纳入到行业市盈率计算当中来。
除此之外,对于二级市场没有同行业公司上市的公司,或剔除上市不满3年,或剔除亏本公司,微利公司的原因,导致二级市场没有同行业公司股票市盈率数据这种情况的,新发行股票公司的新股发行市盈率以主板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为基准。避免一些行业独特公司新股发行时,其发行市盈率的过分高企。进而达到抑制新股高价发行的目标,使新股发行市盈率总体趋向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