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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细化股东增持信息披露
新华网北京2月20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20日通报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决定将于3月15日起开始施行。
据介绍,决定的修订主要集中在持股50%以上股东增持时的信息披露要求,对管理办法中持股50%以上股东增持2%及以上股份时信息披露模糊的地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在原办法中,持股50%以上股东自由增持时达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5%,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披露之后可以继续增持。考虑到这种披露方式易对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新的决定第二条最后一款增加相关要求,明确持股50%以上股东每自由增持达到1%的,次日需进行披露;自由增持达到2%的,当天及次日(披露当天)需暂停增持。
关于持股30%以上股东的增持信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明确该类股东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2%的,信息披露时点分别为首次增持时、增持达到1%时和增持完成之后。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不少股东增持接近30%如29.9%股份之后,就不再增持了,怕触发要约收购。实际上,增持幅度也可超过30%,相关法规对此没有比例限制。该负责人表示,达到30%之后,既可以发起要约收购,也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2%的比例继续自由增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