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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忠:《资产评估法》程序规范胜于内容认定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9日 08:4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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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资产评估法(草案)》进行审议。草案提出,构建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强化统一监管,矫枉政出多门之虞;并明确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将被追究刑责;同时对国有资产等实行法定评估,以防国资流失。

  坦率而言,资产评估不规范对国资流失的推波助澜不容忽视,但若该法延续过去防范国资流失之主旨,倾向于资产评估的内容认定,而非强化程序规范,那么不仅难以触及国资流失的问题实质,还将导致该法陷入立法和执法的双重困惑。国资流失根源于国企内部人控制和激励不相容等软约束问题,资产评估只是这些国企痼疾在交易环节的具体表现。因此《资产评估法》致力于强化资产贱卖等实质内容约束,或将致使国资由转让损失转变成持有损失,甚至是转让损失和持有损失的叠加风险。殊不知,一部分国企内部人控制和激励不相容等,使国企相对私企效率较低,且倾向垄断牟利,从而应转让未转让的国资会在持续运营中不断贬值,最终部分资产陷入要么贱卖、要么运营吞噬资产的两难。

  与此同时,资产评估是对特定资产和企业价值的一种判断,其中既存在可标准化的评估,又难以回避评估过程的主观判断。如同一资产和企业,同一评估人依据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价法和清算价格法,可能得出不同评估结果;而不同评估人采用同一评估法也可能得出不同结果,从而很难有完全公允的估值认定评估人是否涉嫌虚假评估。同时依据97版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资产评估的收费实行的是依据资产规模进行拉姆齐式阶梯定价,如资产总额在5万内收费500元,5万-100万为千分之六等。这是一种激励资产高估的收费模式,评估机构出于自身利益,倾向于高估资产价值增加评估收益。因此,在激励资产高估的盈利模式下的国资贱卖,很难归罪于评估乱象。

  不仅如此,《资产评估法》若强化对评估结果的实质内容监管,很容易在立法层面植入对评估人有罪推定的理念。这不仅不利于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公权深入资产评估业务细节,在资产评估内含的主观价值判断下,必将为公权赋予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以评判何为公允评估,而公权蕴含的自由裁量空间,反而容易滋生资产评估腐败和虚假评估。

  可见,最有效规避国资流失和贱卖的办法,首先应尽可能压缩国资规模,使国资压缩到具有公共性和外部性的领域,私人部门能通过市场良序下的竞争运营的,国资尽量回避。对于《资产评估法》,立法理念应立足于资产评估的程序规范和程序正义,减少对评估内容实质认定。即强化对资产评估程序的公开透明,评估信息的充分披露等,避免诸如内部指定评估机构的利益交换,如国资评估实行管理层回避原则,在执法上贯彻合规监管而非内容管制。

  同时,强化资产评估行业的市场自律,提高行业协会等社会或民间组织的作用。《资产评估法》属于私法,而私法主要是习惯法,这意味着《资产评估法》的完善、资产评估市场的规范和评估的合规公允,倚重于公权程序监管下的市场自律,立法只是充分吸收行业习惯和经验后的系统化呈现。事实上,在规范经济社会行为的私法层面中,有时出现有法难依、执法难为问题,大都源自立法上的刚性和管制式实质内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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