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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非法吸储量刑不同于集资诈骗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1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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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公安部经侦局局长孟庆丰做客人民网接受在线访谈,在谈到吴英案时,孟庆丰表示,集资诈骗是非法集资的一种,最高可判死刑。

  孟庆丰表示,非法集资是金融领域一类犯罪的统称,比较常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个罪名,这两个罪名有相同之处,都是违反国家金融监管的制度,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利息返还等违背了国家有关规定。

  但这两个罪名也有显著的区别,孟庆丰表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比如要搞项目或有急切的资金需要,但又不具备贷款、融资的条件等,往往采取给付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吸纳社会不特定多数对象的资金,并用于实际生产经营。这种情况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集资诈骗的性质更加严重一些,是向社会特定不同的对象去要钱,会采取一些诈骗的手段。不法分子可能会虚构一个项目或理由,把一个很不起眼的事儿包装大,然后说这个项目前景是多么美好,让大家来投资。钱拿来后,有些可能会继续用于包装项目,有些可能用在挥霍浪费,如拿来买珠宝,买各种各样的车辆等。不具备办项目,不具备偿还本息的意图,这个时候司法机关就会按照集资诈骗的罪名对某些对象来定罪判刑。孟庆丰表示,集资诈骗的性质非常恶劣。

  孟庆丰表示,这两个罪名的量刑也不一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比,集资诈骗的刑罚更重,最高可以判死刑。

  ■案情回放

  吴英,31岁,案发前的身份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她曾经营过美容店、理发休闲屋等,并最终成为浙江亿万富姐。2007年3月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

  2月14日最高法首次回应此案,称将依法审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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