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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革步入深水区 多项举措将适时推出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5日 13:1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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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深化发行体制改革被认为是资本市场当前最迫切的任务。存量发行、自主配售权何时推出,是否实现注册制,保荐制度如何改革……这一系列问题牵动着投资者的心,也成为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

  经过前期改革,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向十分明确——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改革的中心任务也已清晰——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二级市场的协调健康发展。发行改革进入深水区,需要配套政策推进,无法单靠一剂“灵丹妙药”加以解决,如何寻找最优路径,以最小成本取得最好效果,考验着监管部门的智慧。

  存量发行 遏制炒新VS大股东套现

  “新股之所以会被恶炒,就是上市首日可供交易的股份太少,因此必须引入存量发行。”

  “引入存量发行,只会使大股东更前套现。”

  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说明存量发行可能通过增加股份供给,遏制新股上市首日被恶炒,但不可避免,也会使原始股东和PE机构提前套现。

  不少证券公司近期向证监会建议,对现行的增量发行制度进行改革,引入国际市场上较为普遍的存量发行制度。

  不过,股东套现特别是创业板套现问题,一直是社会和媒体关注的热点。民革中央就在今年的提案中建议,应严格限制过度股权激励,进一步延长大小非和上市公司高管所获股份的锁定期限;进一步规范私募股权机构(PE)、风险投资机构(VC)的突击入股行为,切断券商直投中存在的黑色利益链条。

  因此,存量发行何时推出,需要监管部门审慎推进,并做一定的技术性限制。例如,规定一个最低价,存量发行不得低于最低价格套现,只能允许中小股东首日抛出,控股股东不可存量发行,以免影响公司的控制权稳定等。

  自主配售 降低发行价VS利益输送

  不少证券公司建议,监管部门给予主承销商一定比例的自主配售权,可以尝试由部分研究、定价能力强且机构服务水准较好的证券公司,先行进行试点配售制度。先从一个较低的比例开始,逐步形成市场化的内在约束机制。

  证券公司还建议,鼓励主承销商建立、培育自己的销售网络,切实加强主承销商的销售定价能力。证券公司的逻辑是,如果引入自主配售权,不仅发行人是客户,投资者也是其客户,券商在考虑新股价格时,必须考虑双方的利益,而不再是只考虑发行人利益,从而压低新股发行价格。

  对于券商自主配售权,证监会已经研究多年,之所以迟迟没有推出,就在于此前的“新股不败神话”。自主配售权在西方,是因为新股卖不出去,所以需要券商向自己的客户配售,而在中国新股涨幅这么大的情况下,这是一个特权,打新是无风险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推出自主配售权,很可能会增加暗箱操作和特权分配的空间。

  特别是通过自主配售权降低发行价格之后,新股上市首日涨幅可能变大。例如中止发行的朗玛信息,调低价格发行之后,首日涨幅也创了近期新高。这可能让自主配售权变成“特权”。

  因此,自主配售权的推出,没有制度障碍,而是时机问题。只有先从抑制过度投机入手,对过度炒作新股、导致跟风现象的不良行为,要根据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遏制。新股发行市盈率逐渐下降,新股不再是“皇帝的女儿不愁嫁”,投资人认购新股更加审慎,推出券商自主配售权才会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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