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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制度实施在即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8日 06: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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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日前,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修改意见已得到证监会批复,深交所相关部门正积极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退市的章节和条款,可以肯定的是3月底一定能完成,再上报证监会批复,就可以正式实施。

  据了解,目前已征求意见并修改完成的《创业板退市制度修改意见稿》包括6个方面,其中最受关注的是两个新增加的退市条件:一是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二是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同时创业板将不再实施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连续三年亏损将直接退市。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认为,创业板退市制度实际上与主板的主要区别就是直接退市,让上市公司没有咸鱼翻身的机会,这样可以给恶意炒作垃圾股的投资者一个警醒。

  然而,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估计两年内,创业板可能不会出现退市案例。他说,创业板巨额超募资金可以确保公司在未来几年不会出现资不抵债情况。按照连续三年亏损的退市标准,要想出现第一家退市公司要在两年后。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应当从两方面看这一问题,当一家上市公司因为高管失职导致退市时,投资者可以追究退市责任并主张赔偿。如一家上市公司因为宏观经济和行业因素导致连续亏损,在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了充分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下,投资者则需要承担投资判断的结果。特别是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更要注意到创业板公司经营模式不成熟、抗风险能力弱、业绩波动大、容易触发退市条件,树立自我保护的先决意识。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退市制度的配套措施还应该更加细化和规范。比如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时,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明确授予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代位诉讼主体资格。并建议在拟订中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中增加以下规定:对因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而导致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或者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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