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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价格须走出精算陷阱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30日 09:1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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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聚焦

  潘洪其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彭森日前在2012年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透露,针对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存在的调价周期过长,不能及时反映国际油价涨落等问题,今年要择机推出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缩短调价周期,改进调价操作方式,提高机制运行的透明度(3月29日《中国青年报》)。

  与其他改革一样,成品油定价机制要进行改革,首先需要弄清楚现行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是如何形成的,然后才能有针对性地作出调整、改变,达到兴利除弊的目的。

  如发改委副主任彭森所言,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存在着调价周期过长、不能及时反映国家油价涨落的问题。2009年5月发改委下发实施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按照这个规定,国内成品油的价格调整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连续移动的宏观背景;另一个是“22个工作日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的具体指标。仔细分析这两个条件,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所在。

  《办法》所称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只是参考布伦特、迪拜和辛塔三地的原油价格,而没有考虑最能反映国际油价变化和金融市场对油价的影响、并令世界市场(包括中国消费者)最为关注的纽约交易所原油价格的变化。这就在国内油价调整的参照物上出现了偏差。同时,“22个工作日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的指标,如此长的时间限制,容易导致国内油价反应滞后,使国内油价不能及时根据国际油价变动作出调整。

  此外,现行定价机制导致成品油价格“涨快跌慢”,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弊端。即便不考虑参照物偏差和反应滞后的问题,单看“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这项指标,本身就是一个巧妙的“精算陷阱”。其鲜为人知的秘密在于,同样的涨跌数值,涨价的时候基数低,容易达到+4%的条件,跌的时候基数高,不容易达到-4%的条件——比如从100美元涨到104美元(4/100=4%),就触动了价格上调机制,而从104美元降到100美元(4/104=3.8%,不到4%),却无法触动价格下调机制。这样的定价机制,即便排除国际油价累积上涨的因素,在长期波动的市场中也会导致国内油价不断走高。

  对症下药,成品油定价机制要改的地方也许很多,但有三个地方怎么也无法绕过,非改不可:一是把纽约交易所原油价格变化纳入国际油价参考体系,甚至作为最主要的参照物,使国内油价能够“瞄准”国际油价变动的全面状况;二是将移动平均变化工作日从22天缩短到7天至10天;三是将国内油价下调所需的国际油价下行变化比例调至4%以下,以2%为宜。如果做到这三点,由成品油定价机制带动的国内油价变化,就能与国际油价的变化保持大体一致的步调,从而合理地反映市场对油价的调节作用。

  成品油定价机制决定油价,而这个定价机制主要由政府部门制定,主要考虑了中石油、中石化等国有石油垄断巨头的利益。因此,要修改现行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既要靠发改委等政府部门审时度势、科学决策,更要靠社会公众包括广大消费者坚持不懈的表达、监督、博弈,源源不断地向利益集团施加巨大的压力。从长远看,必须下决心推进石油市场化改革,打破“三桶油”垄断国内市场的格局,拓宽民营油企参与市场竞争的渠道,才能通过国内外市场供需关系的作用,形成开放的、合理的成品油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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