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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昨天发布了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规定大股东增持比例达到30%时,拟继续增持的,要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或者部分要约,而达到30%满12个月后,就可以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免于发出要约。
细化信息披露规则
根据证监会最近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做的修改,持股50%以上股东每自由增持达到1%的,次日需进行披露;自由增持达到2%的,当天及次日需暂停增持。关于持股30%以上股东的增持信息披露,明确该类股东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2%的,信息披露时点分别为首次增持时、增持达到1%时和增持完成之后。
对此,“新版”增持指引规定,相关股东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一并通知上市公司,而拟先公告增持计划的,还应当在公告中承诺最低增持比例或增持金额。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
与此同时,相关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及时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股东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上市公司应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在相关股东增持股份过程中,因上市公司进行公开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证券发行,或其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入转股期等原因,导致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或计算基数发生变动的,相关股东最迟应于上市公司刊登相关股份变动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是否继续执行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继续执行的应说明拟继续增持的数量和比例,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三个时段不得增持
按照“新版”增持指引,相关股东在三个时间段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包括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指引同时还规定,相关股东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新增持计划提出日距离前次增持计划中首次增持过户完成日不少于12个月。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相关股东不得减持该公司股份;在公告发布后,相关股东减持该公司股份的,应自减持前最后一笔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进行。
此外,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相关股东,拟在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要约。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相关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自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当日起至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之日的期间,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本报记者 唐玮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