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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适房预售金拟宽松监管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9日 10:5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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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避免商品房在预售过程中,因开发商挪用预售资金导致的工程烂尾、项目延期,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昨天,市住建委公布《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2010年10月北京制定的“暂行办法”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没有将经济适用房项目列在资金监管范围之内。业内人士认为,这是间接鼓励开发商建设保障房。

  间接鼓励开发商建保障房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征求意见稿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对其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与原来暂行办法规定最大的区别是,经适房项目已经不在资金监管的范围之内。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陈雪认为,保障房项目不在资金监管范围,可以认为是间接鼓励开发商建设保障性住房,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监管更加宽松。“对于开发商来说,建设保障性住房获得的资金也可以用作其他资金周转,而且当前保障房虽然利润少,但是风险小。在当前的出售难度高的环境之下,该政策能够间接鼓励开发商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

  违规严重者限制项目预售

  征求意见稿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收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未按本办法规定向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包括公积金贷款)提供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由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暂停违规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情节严重的,限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陈雪认为,“当前开发商资金链紧张的情况下,资金监管能够有效避免因开发商资金问题出现的烂尾楼,或者因其他状况而损害购房者的利益,保障了消费者购房资金的安全性。”

  此外,征求意见稿与暂行办法相比,对于执行过程的规定更加细化。明确规定开发商在网签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须将收存的定金存入专用账户。

  晨报记者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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