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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应成为业务创新的主体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0日 08: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期货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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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我国期货市场改革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系列报道之十二

  在我国已上市27个期货品种的基础上,未来随着原油、国债、白银、焦煤和玻璃等多个新品种的推出,期货市场的品种体系将进一步完善。业内人士表示,在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过程中,“期货交易所产品供给不足”的矛盾正逐步缓解,而“期货公司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期货公司应被赋予更多自主创新的权利。

  期货公司业务创新亟待加快

  北京中期期货总经理许丹良告诉期货日报记者,国际成熟市场上,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相当广泛,包括经纪、资产管理、自营、基金发行和融资等诸多项目,而我国期货公司目前仅有经纪和咨询两项传统业务,经营模式单一且定价权较弱。

  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加快我国期货市场改革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专题学习报告会上指出,我国期货市场是后发市场和新兴市场,很多方面需要向成熟市场学习借鉴。在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看来,要弥补我国期货市场与成熟市场的差距,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国际市场的经验表明,期货公司的业务创新不是事前规划出来的,而是事后归纳出来的。”胡俞越建议,在现有的法规框架内,赋予期货公司更多自主创新、自我发展的权利,监管部门则应为业务创新创造环境,使期货公司拥有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完善法规 为创新预留空间

  郭树清在专题学习报告会上要求,继续做好期货法立法调研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系统梳理和重构市场规则体系。有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现行期货市场法规已略显保守,如成熟市场上的期货公司自营业务在我国仍被明令禁止。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陈瑞华建议,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迅速,期货立法和条例修订应高瞻远瞩,顺应世界和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为期货市场品种创新和业务创新预留空间。

  借鉴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经验

  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已可开展经纪、自营、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四大主营业务,且创新步伐仍在继续。去年年底发布的《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不仅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创新条件,提出对证券公司和个人给予创新奖励,还完善了证券公司创新的容错机制,提出“合理区分证券公司创新失误与违规行为”。对于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和风险,如该创新事项已经监管部门同意,证券公司不存在故意违法违规行为且及时报告、迅速纠正的,监管部门将不予追究。

  期货行业人士认为,监管部门也应适时对期货公司推出类似指引,鼓励期货公司积极探索、合理创新,从而拓展业务空间、改善盈利模式。(曲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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