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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证券期货机构应保证信息系统安全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1日 08: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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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安全优先、保障发展的原则

  中国证监会20日公布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根据管理办法要求,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实行“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安全优先、保障发展的原则。证券期货交易所等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和证券公司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开展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以及银证、银期、银基转账和结算业务、基金托管和销售业务的机构应当保障相关信息系统的安全。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券期货行业高度依赖信息技术,信息系统是业务运行的重要基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以及证券期货行业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证券期货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加强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工作,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依法制定了《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证券期货行业的信息安全进行了统一的规定,是保障证券期货行业信息安全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制度。

  负责人同时介绍,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实行“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安全优先、保障发展的原则。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等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核心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开展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以及银证、银期、银基转账和结算业务、基金托管和销售业务的机构应当保障相关信息系统的安全。

  考虑到证券期货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的设备、软件、服务大部分来自于采购,《管理办法》设专章对产品和服务采购的管理进行规范,要求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建立完善的供应商管理机制,要求证券期货行业协会引导、规范供应商行为。

  为了确保《管理办法》确立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管理办法》还建立了信息安全监管的体制,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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