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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深交所发布《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上交所也发布了《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
据介绍,两个交易所的退市方案基本相同,深交所只在具体条款上区分出了“中小板”。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是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来的又一次重大制度变革,将真正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让股市“不死鸟”神话破灭,让“垃圾股”远离市场。
退市条件直击要害
深交所新增7项退市条件
据介绍,新退市方案中新增和变更了7项退市条件。包括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公司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上市公司);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上市公司);七是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深交所答记者问时表示,现行退市制度暴露出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单一、退市程序相对冗长等弊端,已不能完全适应资本市场发展需要。《方案》在原有条件的基础上,结合主板和中小企业板监管经验,借鉴创业板及海外市场的退市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退市标准体系,使得退市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上交所新增8条退市条件
根据该方案,上交所上市公司新增了8条退市条件:分别是关于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退市条件、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退市条件、关于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成交价格的退市条件。
《方案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结合监管经验,借鉴境外市场的退市规定,调整和增加了部分退市条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退市标准体系。
此外,根据现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业绩情况以及发展需要,主动提出退市申请并终止上市。
上交所答记者问时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为使市场保持吐故纳新、动态平衡的合理状态,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推动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与创业板退市制度存差异
深交所退市制度思路与创业板一致
深交所表示,与创业板相比,主板和中小板退市制度探索的方向和思路是一致的,总体框架和主要退市条件也大体相同,同时根据各个板块特点,在个别指标和具体细节上保留了一定的差异。
其中,主板、中小板方案借鉴创业板的退市制度,在净资产为负、非标准审计意见、暂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股票成交量、股票成交价格等退市条件方面与创业板基本相同;同时,《方案》根据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司的特点设计了营业收入的退市条件;中小企业板继续沿用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条件。
深交所方案规定,中小企业板沿用“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条件,但调整为“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的,其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但是这项退市条件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上交所个别指标与创业板有差异
上交所公布的方案显示,被退市的公司重新上市后,应在该所风险警示板至少交易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为做好退市衔接安排,《方案》从两个方面建立相应的退市风险释放机制。一是完善现行的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制度,在上交所上市公司中建立风险警示板,将重大风险公司与其他主板公司进行板块区分,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增加交易限制措施,实行与主板不同的交易安排。二是设立退市整理板,为已被决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个交易日的股票转让安排,公司股票应在30个交易日结束后终止上市。
净化市场 逼退存量僵尸股
29日,沪深两大交易所同时发布主板以及中小板(限深交所)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市场分析认为,这些政策对整个市场制度的完善都具有里程碑意义,对股市长期形成利好。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依然有不少僵尸股票,虽然已经暂停上市多年,但依然赖在A股市场上。不过,两大交易所已经发出最后通牒,对这些存量已暂停上市的公司,今年年底前做出裁决,是去是留将见分晓。
深交所称,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前,该所根据原规定对其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另外,在所有上市公司退市后,可以转入各交易所专门另设的股份转让板办理股份转让,也可以转入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
不过,上交所称,如果退市公司未作选择的,该所将安排其股份在上交所股份转让板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