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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根据相关举报线索,证监会对江苏开元国际集团(以下简称开元集团)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稽查。2011年4月,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
经查,2007年2月27日,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开元)向其控股股东开元集团书面汇报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内容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元。时任开元集团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丁建明指示江苏开元按照最高比例制定分配方案,最终确定为每10股送2股转增7股派1元现金。2007年初,丁建明向开元集团的合作方陈某借用其控股企业“尚华建材”与“华远投资”证券账户由开元集团使用,并安排开元集团财务人员向上述两个账户转入2000万元资金。丁建明指挥顾某、万某先后向操盘手宋某、任某发布交易指令,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上述账户买入“江苏开元”股票317万股。确定分红后,上述账户陆续卖出“江苏开元”股票,获利约1109万元,全部转回开元集团。
开元集团利用“尚华建材”与“华远投资”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江苏开元”股票,该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原开元集团董事长丁建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内幕交易行为达到“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任何一种情形的,都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其指使有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为公司牟利的行为矢口否认,并隐瞒其借用他人账户的事实。经过调查人员不懈努力,在外围取得包括书证、证人证言在内的大量证据,最终查清了案件事实。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单位实施的内幕交易案。开元集团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上市公司利润分配过程中自导自演、提前埋伏,通过内幕交易手段获取非法利益,这是一起恶意的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本案除具有内幕交易的一般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特点:一是企业对主要负责人、高管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时任开元集团董事长丁建明,利用大股东的控股地位,擅自调整控股上市公司配送分红方案,并利用决策和掌握的调整后上市公司高比例送配股份这一内幕信息,交易控股上市公司股票,为集团谋取利益。二是涉案人员首先指使其他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并控制和使用,同时利用多个关联公司间接转入资金,买卖“江苏开元”股票。交易完成后,又陆续将资金和买卖股票的收益通过关联公司转回,以达到隐瞒事实,逃避监管的目的。
该负责人强调,本案的查处再次警示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滥用自身控股地位,通过非法手段利用上市公司牟利,破坏证券市场运行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任何试图掩盖其犯罪形迹的行为终会被揭穿,希望潜在的违规者不要抱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