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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9日发布通知称,将进一步采取措施提升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新政实施后,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连续多年未分红的“铁公鸡”将被重点监管。
据统计,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共有854家未进行现金分红,占全部公司家数的39%,2006年至2010年连续5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422家。2008年至2010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占当年所有上市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总额的比例则呈逐年下降趋势,分别为41.69%、35.85%和30.09%。
促进中国股市稳定健康发展,必须遏制过度投机,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作为投资者进入股市的主要回报,这才能使投资者成为名副其实的投资者而不是投机者。
去年底,郭树清主席履新后的第一把火,就是提出提高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这次证监会正式下发通知,督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在将提高上市公司分红水平的要求落到实处。
从本质上说,“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行政监管部门无权干涉。但在完善规范的市场机制尚未形成阶段,在上市公司分红意愿不强的情况下,证监会拟进一步采取措施提升上市公司对股东回报、引导投资者成为真正的投资者的做法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
对此,监管部门要切实抓好三个环节:一是IPO环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要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布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公司长期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包括分红计划。对于承诺分红而不兑现的,要依法采取监管措施。二是抓好再融资环节。上市公司再融资时一定要详细说明近几年的现金分红状况,对于铁公鸡上市公司不予批准再融资,并且将现金分红如何与再融资挂起钩来。三是抓好上市公司日常年度的现金分红工作。对于多年不给股东现金分红的公司,坚决采取监管措施。
同时,要做好另外三项工作:首先,国企上市公司要做带头给股东现金分红的典范。在刚刚结束的中美第四轮战略和经济对话中,中方承诺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平均分红水平,使其与国内其他上市公司的市场平均分红水平相一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一定要落实好这个精神,监管部门要督促落实。其次,要防止大股东突击分红套现,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特别是部分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上市不久就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分红金额有的超过当年净利润,涉嫌给大股东套现出逃提供机会,监管部门必须坚决采取监管措施。再次,应该尽快制定督促上市公司提高现金分红水平的具体监管措施和办法,特别是惩罚性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