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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证监会稽查人员向证券时报记者介绍了江苏开元(现名汇鸿股份)原控股股东江苏开元国际集团涉嫌内幕交易案的侦破情况。
高送转的背后
在2007年3月27日公布2006年度年报及利润分配方案后,作为“高送转”概念股,江苏开元迎来了连续两个涨停。作为控股股东的开元集团,不仅在分红和股价上涨中获益,更是通过一笔曲折的投资,额外赚了一笔。而这,来自于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丁建明的精心设计。
乍看之下,江苏开元利润分配方案可谓丰厚,每10股送2股转增7股派1元现金。可是,“高送转”实质是股东权益的内部调整,对净资产收益率没有影响。“高送转”后,上市公司股本总数虽然扩大了,但公司股东的权益并不会因此而增加。然而,“高送转”为伺机内幕交易者提供了一个美妙的故事,打开了炒作之门。
与2月27日江苏开元送呈开元集团的利润分配初案比,方案改动自有玄机。初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元”,调整之后,江苏开元跻身“高送转”概念股,转送股力度相当给力,而股价的表现也十分给力,2月27日以6.35元开盘,3月30日以11.27元收盘。
其实,这是一个局。早已有消息灵通者入场布局。调整分配方案初案的指令来自丁建明。作为开元集团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丁建明在开元集团拥有巨大的影响力。据开元集团其他董事、高管以及监事会主席证实,利润分配初案调整之事在集团层面上未经集体讨论。而经由开元集团对江苏开元的控股权,丁建明的影响放大至上市公司,并给了其自导自演、提前埋伏的机会。
2007年年初,丁建明就向开元集团合作方陈某借用其控股企业“尚华建材”与“华远投资”证券账户给开元集团使用,并安排从开元集团辗转向上述账户转入2000万元资金,并指挥他人向两名操盘手发布交易指令,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买入了317万股江苏开元,并在确定分红后陆续卖出,这笔曲折而隐匿的投资最终获利1109万元并全部转回了开元集团。
如果不是一纸举报,这1109万元也许便从此改头换面成为了开元集团的合法利润,也变成了丁建明的经营业绩之一。2010年9月,证监会决定对开元集团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稽查。
真相拼图
2010年10月,稽查人员进场。在经过10多名稽查人员约两周的夜以继日、周末无休的紧张工作之后,事实的冰山逐渐浮出了水面。
起初,丁建明本人矢口否认指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为集团牟利,也不承认借用他人账户。但是,稽查人员已经从外围获得了关于借用账户、安排资金、下达交易指令的详细证据,并从中获知了借用证券账户的情况以及陈某的信息,而后,又迅速取得了出借账户方面的相关证据。
操盘者可谓小心翼翼。开元集团与陈某的公司素有正常业务往来,资金往来自然不少。从调取的银行记录来看,这笔交易资金从开元集团出发,第一站抵达开元集团控股子公司账户,第二站到了陈某的关联公司账户。
就这样,在正常业务资金往来的面纱下,途径几个过桥账户,抵达两个证券账户,而在获利落袋后,这笔资金及收益又沿着这条隐秘的通道回到开元集团。证词、证据环环相扣,加上客观环境证据,真相的拼图完整起来。
就这样,丁建明的精心策划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违法交易所得的1109万元将从开元集团账上悉数交出,上缴国库。2010年下半年,丁建明离开了开元集团。
据介绍,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目前已侦查终结。考虑到刑事处罚优先追究的原则,证监会暂未对丁建明做出行政处罚。
开元集团利用“尚华建材”与“华远投资”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江苏开元”股票,该行为违反《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180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原开元集团董事长丁建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内幕交易行为达到“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或者“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任何一种情形的,都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该案的查处再次警示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滥用自身控股地位,通过非法手段利用上市公司牟利,破坏证券市场运行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任何试图掩盖其犯罪形迹的行为终会被揭穿,希望潜在的违规者不要抱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