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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路今日发布公告,称于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有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由于一宗涉及标的为1500万元的诉讼公告迟到了四个月,包括时任董事长在内的三名高管被发函警示。
公告称,证监局发现公司在2011年12月15日便获悉涉及标的为1500万元的诉讼事项,但直至2012年4月19日才披露该涉诉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及第30条、第33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公司时任董事长阎启忠、时任财务总监王安生、时任董事会秘书韩志刚发函警示。
对此,ST大路B在公告中称,将按照证监局的要求进行相应整改。
(桂小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