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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审委改革应勇于自我革命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8日 06: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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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从根本上打破发审委委员在新股发行(IPO)审核中的吃“大锅饭”、“法不责众”心理,最大限度减少类似“新大地”这样的事件发生,促进发审委委员依法尽责,据媒体报道,证监会目前除对已在审核流程上的拟上市公司审批进行“从严”审核外,还在利益约束上,建立起了与将来续聘与否直接挂钩的针对创业板发审委委员责任约束的评分系统,以督促发审委员依法履职尽责。

  从利益调节机制入手,运用评分制决定换届时委员去留,以强化发审委员的责任约束,监管部门的发审改革可谓抓住了发审制度改革的关键,但这还远远不够。相对于新股发行审批过程中的庞大利益寻租链条,监管部门的“委员评分体系”尚难触及其根本,这还不考虑该评分体系在发行审核透明度不足的情况下,有关方面是否有足够的自我革命决心来严格执行。

  从中国发审制度的具体运作情况看,除非监管部门有更大的置之死地而后生的改革决心,譬如在强化信息披露、弱化实质审批的IPO改革原则下取消发审委,否则A股发审委制度改革注定还会有不短的制度过渡阶段。因此,当下发审委改革讨论的当务之急不是发审委的即时存废问题,而是既有发审体制如何激浊扬清、查漏补缺,通过自我革命弥补制度缺憾的问题。

  事实上,要想有效保障IPO发审委依法尽责,除建立“发审委委员评分体系”以便在换届时优胜劣汰外,还必须从源头上对症下药,以对公众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自我革命基础上进行发审委制度上的革故鼎新、激浊扬清。

  首先,为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要改革发审委员遴选机制,堵塞发审环节中的利益输送“黑洞”。禁止IPO流程中法定服务中介机构的合伙人,譬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估师事务所、基金的合伙人作为推荐人选担任发审委员。相关会计、法律等中介机构合伙人和PE机构合伙人确需担任发审委员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相关证券业务服务。

  目前发审委员的利益冲突机制对相关中介机构的合伙人而言,主要是在被聘任期间,本人须承诺能够与所属机构业务脱钩,但这是一个毫无约束力、操作空间太大的空洞承诺。鉴于合伙制企业的组织特性和合伙人间的灵活分配机制,这很容易造成所属机构其他合伙人与该被聘为发审委员的合伙人共生成长,通过项目贿赂及IPO链条上各中介机构的合纵连横彼此介绍项目等手段,共享A股发审寄生利益链条上的超额灰色收益,而这必然损及公众投资者利益。

  其次,针对当下IPO发审委员权力大、义务或责任小的权责利失衡状况及公权私用的权力寻租情况,要在既有IPO透明化方面更进一步,结合正在进行的新股发行审核改革和即将出台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发审委相关管理办法,譬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等,将发审委员匿名投票公开化,票决理由隔天公布,并对其审核的企业进行跟踪,发现所审企业事后曝出业绩造假、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等重大问题的,或被当事人举报查实有变相受贿寻租行为的,要对其进行一票否决予以解聘,并进行纪律、行政或刑事处罚。 (作者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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