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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新规: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31日 20: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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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近日,由甘肃省发改委、甘肃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实施同等待遇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作了明确要求。

  《通知》提出,对于在甘肃省内设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在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均可以采用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

  此外,记者从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体改处了解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和引导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指出,要根据民间投资的利益诉求和目标取向,帮助民间投资者优化选择投资项目,合理引导民间投资的投向;要加强相关政策咨询,为民间投资提供可行性研究、融资咨询等决策阶段的咨询服务,并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涉及经济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力度;要按照民间投资者的需求,对民间投资的项目策划、融资方案、风险管理、经营方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提供包括决策、准备、实施、运营在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据悉,2011年,甘肃省民间投资共完成1598.32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达到41.87%。近年来,甘肃省民间投资发展迅速,在促进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加税收、繁荣城乡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甘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明确要求:要着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和氛围,把分散的民间资金变成发展资本,把民营企业和非公经济在较短时间内培育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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